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6〕2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府〔2018〕25号)及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以考生统一高考科目的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的成绩为基本依据,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情况。
第四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梯度志愿、平行志愿等投档录取模式,增加院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第五条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和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院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投档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考试局负责监督院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录取批次与计划编制
第七条 院校招生录取的批次顺序:
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本科批次分为本科提前部分和本科普通部分。
(一)本科提前部分按照本科提前普通类、本科艺术体育类(与本科提前普通类同时开展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特殊类型(含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的顺序录取。
(二)本科普通部分按照本科普通批、本科少数民族班和预科班的顺序录取。
(三)专科批次按照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艺术体育类和高职(专科)批的顺序录取。
第八条 院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方式:
(一)院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中,分专业提出考生报考的专业科目要求,并按专业科目要求分类设置院校专业组。
(二)一所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同一院校专业组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同,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也可以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
(三)院校招生计划按院校专业组方式编制。招生院校的计划具体编制到各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同一院校的不同院校专业组计划因报考生源不同,相互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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