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署)招考机构将申报第一条至第六条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县(市、区)招考机构。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在办公地点公告栏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市(行署)招考机构利用当地网站公示全市所有合格考生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
申报第六条中三侨考生和第七条至第九条合格考生名单由各级侨办和各级民宗委部门进行公示。
申报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合格考生名单按消防总队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我院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网站上集中公示全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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