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今后,贵州籍人员在省外见义勇为的,都将获得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据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贵州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生活状况的调查显示,主要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见义勇为英雄中“牺牲受伤人员多、家庭低收入多、需要帮扶多”,“评烈评残少、奖励抚恤金少、得到关爱照顾少”。《条例》施行后,这种现象将极大地获得改善。
按《条例》规定,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贵州省户籍人员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省政府对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条例》中用大量篇幅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例如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可以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支付。在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给予生活补助。同时,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
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社会保障、就业、创业、就读、住房等保障。如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参加中高考(微博)可以给予一定照顾加分。
据了解,《条例》施行后,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将由政府拨款及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构成,能最大程度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慰问和帮扶等支出。每年的收入、支出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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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1991年开展有组织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表彰活动以来,全省共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先进集体、先进群体3770人次,其中受到中央表彰的先进个人56人、先进群体1个3人;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114人、先进群体5个36人、先进集体1个;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1431人、先进群体20个175人、先进集体1个。在受到各级表彰的人员中,牺牲的有156人,13人评为烈士,占牺牲人数的8.33%;受伤的有477人,67人评残,占受伤人数的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