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一)对户籍在陕但不满足以上学籍或户籍要求者:
1.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在陕西,且本人初次户籍登记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申请报名参加高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认定办法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2.随外出务工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初次户籍登记在陕西、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陕西的报考者,持相关人员户籍、就读省份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等材料,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3.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4.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学籍在陕满3年但户籍在陕不满3年者,如户籍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陕西省居住证,且持证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若持有陕西省居住证时间与取得陕西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二)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按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陕教〔2021〕307号)执行。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户籍报考者,必须及时返回户籍所在省(市、区)参加高考报名。
(三)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并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报名办法
未在户籍所在县(区)就读的本省户籍报考者,到户籍所在县(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时,须提供《2021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附件1,由就读学校出具并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审核手续)。各县(区)招办对持非本县(区)学籍的考生要仔细审核,确认学籍真实并符合规定的方可审核通过。各市、县(区)招办要通知辖区中学,为回户籍地报名的报考者及时办理并提供《2021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和学籍档案。
三、严格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各地要提前安排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得报名。本人户籍在陕的报考者到户籍所在县(区)报名,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区)招办负责;随迁子女到学籍所在县(区)报名,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资格审查力度,并切实做好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报考资格认定工作。
(一)随迁子女和初次户籍登记不在陕西人员的学籍和户籍(居住)情况是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重点。要按照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中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报考者在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取得方式和入学注册手续,要按照“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严格审查报考者学籍所在和实际就读学校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学籍弄虚作假者违规报考。初次户籍登记不在陕西、户籍系由外省迁入我省的报考者,高考报名时除应提供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户口簿或法定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各县(区)招办负责汇总辖区内户籍由外省迁入的考生,并报所属市(区)招办备案。市(区)招办负责将辖区内户籍由外省迁入的考生登记造册,并请本市(区)市级公安部门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经复核查实确属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坚决取消其在陕报考资格。
(二)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各类特殊考生,要交验相关原始证件,同时填写《特殊考生证明表》,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仅属于少数民族、不再具备其他照顾资格的考生无需填写此表,其少数民族资格由县(区)招办采集考生身份证信息后审查确认。各市(区)招办要将除少数民族考生外的特殊考生分类造册,报送省招办,由省教育考试院复核后在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示。
(三)有关市、县(区)招办要参照《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高校在陕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21〕3号)规定,做好国家、地方、高校3个专项计划的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为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加注相应标记。
(四)少年班考生凭报考学校通知单报名,各县(区)招办负责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为符合报考条件的少年班考生加注相应标记。在陕就读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的考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
(五)各县(区)招办要在网上报名时登记残疾考生的残疾证号等信息,并录入网上报名系统。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21〕4号),参加我省高考报名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必须在报名期间,持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报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相关市、县(区)要于2021年3月15日前,组织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进行现场确认完成综合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报告报省教育考试院。
(六)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所有对考生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招生类型资格审查结果在考生所在中学和当地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及时限等严格执行教育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规定。要认真受理有关高考报名的信访、投诉与举报,务必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复。
四、加强管理,严防“高考移民”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2号)精神,严查使用假户籍、假学籍违规报名问题,坚决防范和打击“高考移民”。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将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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