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各高校:
现将《江苏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高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切实保障高考公平公正。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新高考方案落地实施之年。各地各高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压紧压实责任,依法治考、从严治招,认真细致地做好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确保2021年高考组织工作平稳有序。
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江苏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户籍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在我省普通高中读书的外国籍考生,出示护照和我省公安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符合我省考生报名条件的,允许其参加报名。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21〕39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随迁子女不得在我省和户籍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含考试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统称为“招办”)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省户籍考生在我省报考。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三类。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各类考试。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将所填写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2.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19〕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招办和有关中学负责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招委〔20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已录取考生的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学校公章,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罚、处罚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