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志愿设置及填报
第七条 本科和专科录取批次普通文理类均设1个平行志愿组,分别设置15个院校志愿数,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艺术类统考、体育类设1个平行志愿组,设6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第八条 考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自己考试成绩排位、身体条件及高校招生章程要求,合理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每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征集志愿。
第十条 高考评卷结束后,按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及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绩同时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时以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加照顾加分合成分值后参与排序。
第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二条 体育类考生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体育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体育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高考语文、理科综合、理科数学、英语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艺术类考生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