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模式
1.实行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相结合,考生自主确定选考科目,高校确定专业选考科目及其他选拔条件要求,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招生计划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高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对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三、报名
4.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1〕72号)执行。
四、考试
5.2021年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考试科目为3门必考科目和3门选考科目。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除文化科目外,还须分别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和体育术科考试。
6.必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3门。外语分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由考生从中选定1个语种参加考试。各语种均含听力考试。
选考科目:考生根据本人兴趣特长和拟报考学校及专业的要求,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等7门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高考选考科目。
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按得分计入考生总成绩;选考科目按等级赋分,每门满分100分,以高中学考成绩合格为赋分前提,根据事先公布的比例确定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起点赋分40分。考生满分750分。
语文、数学提供1次考试机会,成绩当年有效。外语和选考科目提供2次考试机会,成绩当年有效,考生自主选用其中1次成绩。2021年外语和选考科目成绩仍可适用于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规定执行。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拟报考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外语面试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1〕92号)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其他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7.考试时间安排
6月7日 上午:语文;下午:数学;
6月8日 上午:技术(选考);下午:外语(考试对象限于当年高考考生);
6月9日 上午:物理(选考)、思想政治(选考);下午:化学(选考);
6月10日 上午:历史(选考)、生物(选考);下午:地理(选考)。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和浙江省规定执行。外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各科均由浙江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考。
8.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严格管理。
9.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人防技防并举,加强监督和检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扩大。
10.考务管理工作按《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
五、综合素质评价
11.对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须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五方面。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全面评价、客观记录、民主评定、公开公正、简便实用的原则,根据客观记述、民主评议、公示确认、形成档案的程序,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12.对往届生和其他高中应届生须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13.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六、考生电子档案
1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15.各市、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当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考生纸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6.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17.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19〕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1〕2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43号)执行。
18.各县(市、区)应当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师须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会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1家省级医院作为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9.高校可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章程
2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浙江省地方属高校招生章程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核,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会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处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高校应当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2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各专业对考生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选考科目等要求,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按传统志愿录取的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事项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须明确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23.各高校在报送招生计划的同时,须将经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提供考生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