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从2020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施行,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将更有力地释放个税改革红利。作为重要的分配法之一,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当性基础是可税性原理所蕴含的“收益性”要素。个人取得的收入首先是为了满足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存需要。因此,在教育支出不断攀升并成为居民家庭支出主要部分以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背景下,“子女教育支出”一项的扣除,既有开创意义,也有现实价值。
关于如何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有关部门作了明确说明,即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此项说明对“子女教育支出”涉及的起始和结束时间、教育支出内容和范围、子女数量等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但基于我国鼓励生育二孩及子女教育支出的实际费用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大的实际,建议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笔者认为,“子女教育支出”的家庭扣除标准和方式可按照每个家庭的具体形态(比如离异、单身、夫妻等)来确定。“子女教育支出”主要包括4部分,一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相关支出扣除标准。由于我国学前教育阶段教育支出城乡差异较为明显,建议此项支出的扣除标准结合各地区学前教育阶段学费支出平均水平来具体确定可扣除标准,可凭票扣除相应可扣除部分金额,并设定最高限额。二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扣除标准。每个家庭可按孩子人数进行扣除,并设定最高额度。三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高中教育阶段教育支出。这一阶段教育费支出主要是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及其他课外费用。此项费用可以采取学习类凭票据实扣除,生活类费用兼考虑地区差异的办法,每个家庭可按子女人数扣除教育支出。四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阶段教育支出。高等教育阶段是一个人重要的人生阶段,如果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显然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建议增加此阶段教育支出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