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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原则
- 政事业单位以什么为中心的
- 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国资委管理
当地的国资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否适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希望对你有帮助,采纳下哦谢了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适用于新颁发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工资高低只能看单位 了,不同单位工资不同,有高有低。实行聘任制后对原正式职工 不大,这一方面事业单位会有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二) 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三) 购置与调剂、租赁相结合;(四) 与财力 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配置。尚未规定配置标准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条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确需使用追加预算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以及使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其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用以更新或者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当同时提出对原有资产的处置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在有关部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坚持什么原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第二章资产配置与产权登记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九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十三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强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就是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什么为中心的
强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就是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为中心的资产管理A.预算B.决算C.采购D.定期清查答案:A.预算解析:资产管理都以预算为中心。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2、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年财政部分别以财政部第 、 号令的形式,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根据两个《法》的规定要求,相应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3、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构建起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认真搞好资产清查,推动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摸清家底掌握资产的数量,构成使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强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就是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为中心的资产管理。A.预算B.决算C.采购 D.定期清查答案:A.预算解析:资产管理都以预算为中心。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七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一条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怎么弄
**县**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发[2019]51号,确保我院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县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 清查目的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及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真实、完整的地反映我院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管理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三)实施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 清查基准日 以2019年12月31日为自查清查基准日。 三、 清查内容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 四、 组织实施 (一) 组织动员阶段:(2019年3月30日至4月1日) 1. 制定《**县**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 召开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学习有关政策性文件,公布清查组织等。 3. 下载并安装清查软件补丁程序。 4.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 清查阶段(2019年4月2日至4月10日) 1、 进行资产清理、盘点,填制资产清查卡片、录入基础数据和编制资产清查报表。 2、 对清查工作进行复核和完善,并迎接上级有关部门复核抽查。 (三) 汇总报告阶段(2019年4月11日至4月18日) 向上级部门报告清查结果。包括纸制和电子 报表,清查工作汇报等。 五、 组织机构 清查工作组长:*** 副组长: *** 成员:***、***、***、*** **************单位 2019年3月30日
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目的是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账实相符;清理毁损报废财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查,并与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对,确定盘盈。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等,定期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 、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七条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当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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