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是儿童中的弱势群体,保障困境儿童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教育、医疗、生活、日常监护等各个方面搭建保障体系,为我省困境儿童织就一张细密的保障网。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我省提出,将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推动在全省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会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困境儿童福利体系,有效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将困境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相关保障体系,实现精准帮扶,形成困境儿童政策保障合力。
在资金方面,我省将建立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支持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推进资金筹措渠道多元化。
各地要为儿童服务搭建平台,把建立“儿童之家”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逐步实现城乡“儿童之家”全覆盖和规范化管理。
○解读
分类施策 助困境儿童走出“困境”
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我省分类施策,制定详细的保障计划,确保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能够真正落地。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低保范围
将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一方死亡另一方患有精神或智障等残疾、一方死亡另一方因艾滋病感染失去劳动能力或者5年以上在押服刑、离家出走3年以上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将没有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暂时无法得到其他生活救助保障时,应当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困境儿童,足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
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对低保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贫困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支付,其个人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把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通过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扩大医疗保障资金来源,更好地满足困境儿童医疗保障需求。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享受12年免费教育
对困境儿童实行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完善残疾儿童教育保障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建立起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班)为骨干的县域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网络。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
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落实“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政策,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无人监护未成年人须妥善安置
对孤儿(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监护、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要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等部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委托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依法收养的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扩大“明天计划”救治范围
扩大“明天计划”救治范围,将我省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0—18岁孤儿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医疗纳入“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明天计划”资助对象范围,实施医疗康复。
实施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促进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立,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支持开办0—3周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训练机构,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对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少年提供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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