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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style="margin: 0 auto;display: block;">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学校国标代码:13905,江苏招生代码:1810
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代码请参考本地当年《招生考试报》志愿填报指南。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本科生招生的最新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全称、校址
学校全称: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
校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励学路9号
二、办学层次、办学类型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招生类型:全日制普通类高等学历教育
三、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2021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四、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
2.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学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3.报考酒店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较好的英语基础,英语采用雅思课程教学。
4.报考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5.对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色盲、色弱禁止报考。
6.高考外语语种要求:除语言类专业外,各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7.学院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五、录取规则
1.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当年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的学生。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1%以内。
3.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非平行志愿录取。
4.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安排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化课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文化课成绩;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文化课成绩。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被调剂专业录取要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 艺术类专业考生进档后,按省级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根据各省份招生计划择优录取;省级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分高者,高考文化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进行录取。
6.在同等条件下,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专业调剂时的参考依据。
7.非江苏省录取时,按照各省高招相关规定执行,如各省无特殊规定,我校依据投档分安排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据生源所在省份的要求执行。
8.依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的规定,学校认可对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的加分。
六、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154号),具体收费标准为:人文社科类14000元/生.学年; 理工科类15000元/生.学年; 医学、艺术类165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类25000元/生.学年。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按照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标准。我校具体标准为:1500元/生.年。
2.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奖励在校优秀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七、证书及颁发办法
1.证书类别: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毕业证书;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证书颁发办法: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颁发国家认可的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符合条件者,授予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
八、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则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九、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的要求,我院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网站或相关招生资料上查询。
十、咨询及联系方式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25-57931196 025-57931197
监督电话:025-66205080
邮 箱:zs@njpji.cn
QQ咨询:1642777038
学院网址:http://www.njpji.cn
学院招生信息网: http://zs.njpji.cn
学校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励学路9号,邮 编:211222
十一、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章程由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
南京工业大学202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包括普通高考、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艺术类专业、综合评价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招生计划等。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291,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目前在三个校区办学,其中江浦校区地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丁家桥校区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号,虹桥校区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入选国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14所高校之一,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重点支持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工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美术类统一考试,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参照学校相关招生简章进行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如投放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五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择优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录取)。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同分比较的规则进行排序。如仍相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录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等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其中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语言类专业除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
理科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
工科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
医学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
体育类专业53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6400元/生/学年,
优势学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800-1500元/人/学年(苏财综〔2004〕122号、苏价费〔2006〕185号、苏财综〔2006〕35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按学年预缴学费,学年末结算,毕业时清算,具体按照苏价费〔2006〕319号文件及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及相关退费(如出台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多元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开通“绿色通道”,设有各类奖、助学金100余项,保障和激励学生成长成才,详见我校本科学生资助网http://xszz.njtech.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
邮政编码:211816
招生微信公众号:njtechzb
招生咨询电话:025-58139090
招生传真:025-58139090
电子信箱:zhaosheng@njtech.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58139070
招生监督邮箱:jiwei@njtech.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eng.njtech.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和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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