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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2日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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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258,湖北招生代码C230)

二、学校地址:

湖北省孝感市学院路158号,邮编:432000。距九省通衢武汉市45公里,离武汉天河国际机场30公里。京广、汉渝铁路,京广高铁,京珠(京港澳)、汉十(福银)、武荆(沪蓉)高速公路,107、316国道贯穿孝感市,孝汉城际列车直通武汉,交通便捷。

三、办学类型及层次:独立学院,本科及专科。

四、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为准。

五、招生专业:

本科:经济学、财务管理、法学、市场营销、汉语言文学、英语、商务英语、广告学、学前教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与新媒体、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城乡规划、生物工程、环境科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应用化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

专科: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现代物流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小学英语教育、建筑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大数据技术。

六、学习形式:全日制。

七、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工作在湖北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录取工作在湖北工程学院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接受湖北工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3、按各省(市、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一般控制在105%以内。

4、按照“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录取并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规定,则按相应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的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5、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安排。涉及高考选考科目及内容,以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6、除外语类专业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安排英语授课。

7、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8、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同等对待。

9、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10、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市、区)统考成绩,录取时按高考投档成绩的40%和专业统考成绩的60%合计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专业分高的优先录取,如果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另有要求,则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11、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录取考生。

八、学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九、助学措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十、毕业文凭及学位:

学生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十一、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招生咨询:

学校设有招生咨询办公室,热忱欢迎广大考生和家长来校或致电咨询。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015、2345025、2345035、2345919

传 真:0712——2345090

招生咨询QQ:4000084337

微信名称:湖工新院招生

微信号:hgxyzs

联系人:丁老师、孙老师、周老师

网 址:http://www.hbeutc.cn

湖北工程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领导与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参与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实行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联考)且达到合格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

第十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认可其加分。

第十安排专业时采用“分数优先”的办法,无志愿级差。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普通类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省招办对排序规则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录取;未作出具体规定的,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办法。

第十艺术类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若省招办对投档及排序规则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录取;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体育类录取原则:体育类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若省招办对投档及排序规则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录取;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十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十一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新生应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或由家人代办入学手续。逾期二十日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学校网址:www.hbeu.cn www.hbeu.edu.cn

第二十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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