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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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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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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渣棚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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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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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建律师:女儿已婚,父母房屋只想给女儿怎么办? - ...
甲男、乙女为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现在甲乙的独生女儿丙已经结婚。但是甲乙老两口只想把房屋留给女儿丙,不想给女婿。
【问 1 】 甲乙 怎么写遗嘱才好?遗嘱是否需要公证?
【答】1.本案中,女儿丙取得父母的房屋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继承和赠与受让。第一种方式,丙只有等父母百年之后才能继承该房屋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第二种方式,甲乙需要为丙办理完赠与行为,丙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故本案中,甲乙老两口无论通过继承和赠与中的哪一种方式把房子留给女儿丙,都需要书面明确该房屋为女返李儿单独所有,否则女婿对该房屋也享有所有权。
3.由于房屋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故甲乙的遗嘱只能处分其各自拥有的房屋一半的所有权。(甲乙最好各自立遗嘱。)甲乙老两口关于房屋以后由谁继承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和实质都要符合法律),就算是有效的遗嘱,无需公证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排斥力最强,不能随意被变更。至于是否需要公证并支付公证费,甲乙可以视自身情况自主决定。
【问2】上述遗嘱立下之后,乙女先于甲男去世。若甲男再婚,此时如何保障女儿丙的房屋继承权?
【答】甲男乙女已经立下房屋由女儿丙单独继承的遗嘱,乙女先于甲男去世——由于房屋属于甲乙共同财产,此时甲取碰世衡得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由于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根据乙女的遗嘱,房屋所有权的另外二分之一由丙单独所有。
甲男再婚后,此种情况需分情况说明:
1.再婚后,如果甲没有重新立下遗嘱,那么他对于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以后仍由其女儿丙来继承。
2.再婚后,如果甲重新立下新的遗嘱,变更了甲之前所立的遗嘱,那么甲对于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至于是否仍由其女儿丙继承,则要依据新的遗嘱才能确定。(此时可能涉及老年人再婚与财产继承问题)
附相关法律:
《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笑做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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