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流程公10项,具体如下:
一、哪些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遇到下列三种情况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本市,可申请转入本市中小学。
(二)学生户口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可申请转往外省市中小学。
(三)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学生随家长实际居所在市内变更,迁移后的户口所在地或变更后的实际居所离所在校(以下称原校)过远,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特殊原因需由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科室认定),可申请在市内中小学间转学。
符合上述情况的学生转学时还需注意以下三个条件:
(一)迁入新建规划住宅区的学生,待住宅建设单位将配套中小学校舍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请转学;迁入新散建住宅的学生,待住宅建设单位与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妥有关事宜后,再申请转学。
(二)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三)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中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
二、转学如何确定接收校
中小学一般应在其户口所在地就近接受基础教育。在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迁移或学生随家长实际居所迁移的情况下,为使中小学生仍能就近接受基础教育,初中、小学学生转往公办校,家长应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接收学生户口或学生家庭住房所在地范围内转学生的学校(以下简称“管片学校”)联系。
高中学生转往公办校,应到有空额的学校联系(若不了解哪所学校有空额,可到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询问,)或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联系。
学生转住公办学校以外各种办学体制改革校,由学生及其家长选校联系。
三、怎样办转学手续
外省市学生迁入本市,应由学生家长持原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和学生本人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到负责接收学生户口所在地区转学生的管片学校联系申请(若不了解管片学校是哪所,可到学生户口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询问)。经学校同意,即可转入该校就读。
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家长向原校递交书面申请,并向原校出示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原校同意。即可为学开具转学证明。
学生在市内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校申请(因户口迁移转学的出示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的家庭户口簿,因居所搬迁的出示一年内新办的住房证和家庭户口簿,因其它特殊原因转学的出示有关证明),原校同意转学时,发给学生家长“转学联系表”请其填写,原校在表上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学生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区或新居所所在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时,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转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转学需转什么材料
小学生和初中学生转学时,随转学生的“学籍卡片”(记录学生基本情况和学业成绩、操行、考勤、受奖励和处分等情况的表)和“健康卡片”(记录学生体质、健康、锻炼等情况的表)。
高中学生转学,随转学生档案。
学生的少先队、共青团等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一并随转。
五、学校对转入学生如何编级
学校接收转学生,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学校可对转入生进行编级测验,如果转入生成绩较差,可以安排跟班试读;成绩过差的,可安排其降一个年级插班就读。
六、转学遇到问题怎么办
中小学生具备转学条件,其家长提出转学,转出校不得无故阻拦,转入的管片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不得无故拒收。中小学生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及其家长不应随意申请转学。
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学的学生,遇到管片学校拒收时,可到管片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成管片学校安排学生就读。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核查确认管片学校接收有困难,可将转学生协调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学生及其家长应服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
高中生转学,转入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学校核查转学生符合本校入学条件且校内有空额时,应予以接收。
学生转学,学校不得收取转学费用。
学生在转学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可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七、什么时间办转学手续好
为了有利学生的学习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及其前后一周内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为宜。
八、民办校中小学生如何转学
民办校、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等各种办学体制学校的中小学生与公办中小学生一样可以申请转学。在公办校与其他办学体制改革校之间或在公办校以外的各种办学体制校之间转学,应由家长征得原校和转入校两方的同意,且两校均需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和加盖公章,方可转学。
九、中小学生转学后学、杂费如何交纳
(一)凡符合转学规定,在本市公办中小学之间转学的学生,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转学手续到转入校学习的,原校应将转学生该学期已交的学、杂费退给本人(在转学证明上注明已退学、杂费),由学生交到转入校;学生于开学两周及两周后未办完转学手续,已交的学、杂费不再退给学生,转入校凭原校开具的学、杂费收据和注明“已交学、杂费”字样的转学证明,不再向学生收该学期学、杂费。
(二)公办校中小学生在学期中因户口迁移到外省市转往外省市中小学就学的,原则上应将其该学期所交学、杂费退给学生(在转学证明上注明已退学、杂费),学生到外省市交纳;外省市公办中小学学生学期中转入本市公办中小学的,有已交学、杂费收据和证明的,该学期不再交学、杂费。
(三)中小学生在公办校与其他办学体制校之间或在公办校之外的其它办学体制校之间转学,转入校可以按本校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收费。转出校是公办校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办理;转出校是其他办学体制校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核退学生部分学、杂费。
(四)原校已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转学时,原校应在其转学证明上注民明减、免字样,供转入校参考。
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不违背市教委转学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学生及其家长在转学时,应按照区县制定的操作办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