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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为做好学校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学校代码:10456
第五条学校地址:
舜耕校区:济南市舜耕路40号
燕山校区: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
圣井校区:济南市经十东路18602号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生、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设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指导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九条学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与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相关工作。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对各投档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在生源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征集。
第十二条学校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不设院校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普通类实行“专业(类)+高校”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在满足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直接录取到相应专业(类)。
第十四条普通类实行“院校专业组+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在满足院校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在校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位次)从高到低录取到相应专业(类)。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在院校专业组内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普通类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学校按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定接收投档,安排专业(类)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位次)从高到低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专业(类)对相关科目要求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类)。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份有关文件及《山东财经大学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山东财经大学2021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有关文件及《山东财经大学2021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公共外语课只设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录取的非英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三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补充规定及《山东财经大学招生体检要求细则》执行。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财经大学。
第二十八条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招生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专线:0531-88525423、88596191
传真:0531-81793555
招生邮箱:scd_zsb@163.com
举报电话:0531-88596235
专题网站:
第三十条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山东财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山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 学校地址
舜耕校区:济南市舜耕路40号
燕山校区: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
圣井校区:济南市经十东路18602号
莱芜校区:济南市莱芜区山财大街5号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财政部、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高校,省部共建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学校本科教育始于1952年, 199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拥有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统计学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及15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3个国家级一流专业,7个省级一流专业,7个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3个山东省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专业(群)。拥有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3个山东省一流学科。在教育部2017年公布的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中,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为B+,进入全国前10%-2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指导招生工作开展,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与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电话:0531-8859623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20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部分专业按照专业类招生。按专业类录取新生入校后确定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招生简章、招生专题网站等途径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投档录取:在山东省、浙江省录取时,按照计划数与考生数1:1接档,直接录取考生并确定考生专业(类);在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录取时,按照计划数与考生数1:1接档,在考生志愿组内确定录取专业(类)。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且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收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七条 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符合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安排专业(类)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专业(类)录取规则:
1.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安排专业(类)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即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当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根据专业(类)对相关科目的要求从高到低录取。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2.在山东省、浙江省,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相应专业(类)。
3.在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进档考生在其所选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类),对未进入所报专业(类)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要求,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内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和相关省份有关文件及《山东财经大学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和相关省份有关文件及《山东财经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有关文件及《山东财经大学2020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课只设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录取的非英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须改学英语。对报考外语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务专业的考生,在不影响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高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第二十五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补充规定及《山东财经大学招生体检要求细则》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定的标准执行。新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为学生提供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突发困难助学金、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等奖助项目。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还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详见《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奖励表彰办法》、《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评选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
第七章 新生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印章。
第三十一条 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招生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88525423、88596191
传真:0531-81793555
招生专题网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山东财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2年山东财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山东财经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山东财经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学校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 学校代码:10456第五条 学校地址:舜耕校区:济南市舜耕路40号燕山校区: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圣井校区:济南市经十东路18602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指导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与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相关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对各投档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在生源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征集。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不设院校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 普通类实行“专业(类)+高校”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在满足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直接录取到相应专业(类)。
第十四条 普通类实行“院校专业组+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在满足院校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在校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位次)从高到低录取到相应专业(类)。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在院校专业组内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普通类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学校按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定接收投档,安排专业(类)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位次)从高到低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专业(类)对相关科目要求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类)。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份有关文件及《山东财经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山东财经大学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有关文件及《山东财经大学2022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只设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录取的非英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补充规定及《山东财经大学招生体检要求细则》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财经大学。
第二十八条 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招生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专线:0531-88525423 88596191
传 真:0531-81793555
招生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举报电话:0531-82911247
专题网站: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山东财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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