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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2009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予的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3号)中的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一章学校基本情况第一条学校名称:南开大学。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南开大学。证书种类: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第二条学校地址:校本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迎水道校区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100号;
泰达学院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3号。第三条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教育部。第四条南开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等各级各类高级人才的完整教育体系。第二章招生计划第五条经教育部核准,2009年南开大学计划招收本科生3100人,其中国防定向生40人。第六条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生,国防定向生面向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查询。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八条招生委员会下设“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新生录取。第九条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3号)的各项规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第四章录取原则第十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第十一条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到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第十二条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论坛)成绩应高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最低分60分以上。学校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在分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并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部分征求志愿的省份,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十三条不录取没有填报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第十四条对于有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校可参考当地政策加分提档,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安排专业。在高考总分相同(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成绩高的考生。第十五条对江苏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规则排序,决定能否录取与所录专业。录取专业时不考虑照顾分。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对天津考生,在高考成绩相同(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在高考成绩相同(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的录取专业。我校在高考录取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使用采取金牌榜排序,即按获A的多少排序,如获A的数目相同,再看获B的数目,以此类推。第十七条在严格掌握录取标准,遵循必要录取程序,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前提下,对经我校测试合格、与我校签约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可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降低分数,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录取。第十八条取得我校2009年自主选拔资格的学生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必须填报南开大学为平行志愿的第一所学校),在我校对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计划内填报志愿,如高考总分(含附加分)高于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时,可根据协议中的加分政策规定按照考生填报的高考志愿安排专业;如果高考总分(含附加分)低于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但高于当地同科类重点分数线时,在专业服从调剂的条件下,可根据协议中的降分政策规定报经省级招办审批同意后予以录取。如专业不服从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非通用语提前录取生源地为北京和天津的考生须参加当年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重点本科线即予以录取,录取专业按照协议中确认的专业进行;未达到重点线不予录取。第二十条对于参加《高校招生》杂志第七届“创新英语(论坛)作文大赛”的优胜者,第一志愿填报南开大学,高考成绩达到南开大学在当地投档线,专业服从调剂,南开大学优先录取。第二十一条在公布专业计划时,公布使用英语教材进行教学的专业。提醒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相关专业志愿时,要慎重考虑该专业对英语水平的特别要求。第二十二条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3]3号)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第二十五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于2009年3月15日审查通过,适用于南开大学2009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委托“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南开大学本科生招生咨询电话:022—23504845;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网址: ;E-mail:zhshb@nanka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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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05月12日《2014年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我说。?xml:namespace>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二、学校代码:13663
三、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办学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34号
六、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七、学校基本情况: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南开大学和天津滨海新区大港管委会(原大港区政府)合作创办的,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所在省相关政策,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在考生德、智、体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录取;美术专业为专业课成绩50%与文化课成绩50%之和(不含加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纪检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将调档范围的考生档案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至录取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各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八条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提档,但录取时按照实际高考成绩安排专业,不考虑加分因素,同分情况优先录取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及文科(语、数、外)理科(数学、外语)相关科目之和成绩高的考生。
第九条对天津考生,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实际高考分数(不含加分)安排专业,高考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相同则优先安排高考单科成绩(文科生:语、数、外之和、理科生:数学、外语之和)高的考生。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果A等第的个数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次类推。
第十条天津考生报考英语专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须为A者,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报考金融学专业“2+2”国际班的考生,英语高考成绩须达到90分(满分150分)。
第十二条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我校的情况,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决定能否录取与所录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填报。
第十 四 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用于录取过程中调配使用。第十五条经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我校普通类专业学费为15000—1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21000元/生/年,住宿费12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被学校录取后下发的2014级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奖学金设立:
1、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地一本录取线以上的文、理考生,且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者,获新生奖学金1万元(名额不限);
2、学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达到总人数的24%。
3、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奖金8000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奖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5000元;获奖比例达到总人数的10%以上。
第十九条学生学习期满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我校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填报。
第二十二条凡是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我校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上,考生可随时查询。
网址: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34号,邮编:30027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 022 — 63304918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我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二、学院代码:13663
三、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办学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34号
六、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七、学院基本情况: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南开大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国有天津市港容城市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创办的,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成立招生委员,招生委员会由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组成,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 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我院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雕塑专业按照“设计学类”招生。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美术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类录取原则为:按照综合成绩=文化成绩x60%+美术成绩x40%进行排序,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
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美术成绩高者,美术类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相同者,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若我院录取规则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不一致,执行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
第八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普通类专业录取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考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语文、数学之和)成绩高的考生,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九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决定能否录取与所录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排队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浙江、北京、天津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浙江、北京、天津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录取过程中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经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我院经、管、法学科门类及广告学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年;理、工学科门类及语言类专业学费为18000元/生/年;美术类专业22000元/生/年;住宿费12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被学院录取后下发的2020级新生报到须知。政府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奖学金设立
1、学院设“公能”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其中,“公能”奖学金为学院最高荣誉奖学金,奖金1万元;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为3千元、2千元、1千元;单项奖学金,奖金400元。奖学金获奖比例达到总人数的24%;
2、学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奖金8千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奖金8千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5千元。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活动。
第二十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经济困难考生要慎重填报,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政策的学生可向当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凡是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我院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我院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上,考生可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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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22 — 6330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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