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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办联系电话
西宁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始建于1976年,是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学校位居佛教圣地“塔尔寺”向东两公里处,毗邻莲湖水畔。建校三十多年来,学校立足当地实际。
以培养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医务工作者、乡村医生为主;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以就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专业结构,使该校培养的卫生技术人才备受社会欢迎,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2001年被卫生部授于全国“乡村医生培训先进单位”、2004年被省卫生厅定为“青海省乡村医生培训基地”。
西宁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办电话:0971-4692122
西宁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办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多巴镇羊圈村
西宁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扩展阅读:第21个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侧记
为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机制,树立师生的安全意识, 2016年3月28日,围绕“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活动主题,我校开展了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1、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宋长生校长为组长的安全教育组织机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
2、在学校醒目处悬挂2016年“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横幅,并充分发挥我校广播之声播报有关安全防范的常识,营造良好教育氛围。
3、3月28日上午,在升旗仪式上,由学生会代表做了“热爱生活,珍爱生命”的国旗下演讲,并向全校师生发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号召。
4、3月28日班会课开展以“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主题班会。
5、各班观看湖南电视台的《新闻大求真》,并要求每位学生撰写观看体会。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电话 附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一、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为0971-8459395,该校联系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340号、邮编为810000。
二、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全省唯一一所卫生类高职院校,其前身是1935年3月青海省卫生实验处举办的第一期种痘人员讲习班。1939年省政府开办医务佐理人员训练所,设医佐班和护士班。1943年,医务佐理人员训练所改名为卫生人员训练所。1948年10月,卫生人员训练所改名为省立高级护士职业学校,1948年春正式开学,马步芳兼任校长,学制三年,聘请专业人员任教。1949年9月学校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司令部卫生处接管。1950年学校与青海军区卫生学校合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金宝搏app安卓下载,1951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奉命赴朝鲜参加抗美援朝战争,遂将该校移交给地方政府,正式建校为青海省中级卫生技术学校。
五十年代学校曾数次更改校名,1951年为青海省中级卫生技术学校,1954年为青海省卫生学校,1955年为青海省西宁卫生学校,1958年为青海省第一卫生学校,1960年第一金宝搏app安卓下载与第二金宝搏app安卓下载合并,改名为“青海省卫生学校”,此名沿用至2003年学校升格为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在青海省卫生学校的基础上成立了“青海省卫生干部专科学校”并挂牌招生,承担省内成人医学专科教育任务。1990年省内5所职工专科学校合并成立了“青海省联合职工大学”,学校成为联合大学的卫生分校,当时三块牌子,一套领导班子。1993年经省教委评估,被省政府确定为“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
2001年3月被国家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3年正式升格为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2022年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属省公办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3720元/人/学年 住宿费:600元/人/学年
第六章 录取条件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高中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报考我院汉藏双语专业的考生可放宽至23周岁),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省招委和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或政治考察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三条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四条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非公安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由于学院整体实行警务化管理,身高低于1.60米的男生、身高低于1.5米的女生和残疾考生慎报。
第十七条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当生源不足时,我院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七章 入学及复审
第十九条新生开学两周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联系电话:0971-8232355传 真:0971-8232355
3.电子邮箱:151381393@qq.com
4.学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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