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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就《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2日,教育部督导办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国家已经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办法》与这些法律法规是什么关系?
答:为应对突发事件,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我们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主要是督促推动事件及时妥善解决,而不是直接负责处理突发事件。换句话说,这些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是执行层面,《办法》专门针对教育领域,涉及的是监督层面。
2.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和背景?
答:(1)出台《办法》是及时有效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必然要求。一直以来,涉及教育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校车安全事故、校园踩踏等学校安全事件,师生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教师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败坏事件等等。各地各校能否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关系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正常开展,关系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如何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有效解决,需要通过教育督导及时对地方政府和学校进行督促检查。
(2)出台《办法》,是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有效手段。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突然,严重危害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往往给教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巨大的负面影响。《办法》为督促地方政府和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旦发生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就有教育督导部门介入,专门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妥善应对、及时解决涉及教育的问题,有利于尽量减小或避免重大突发事件给教育造成的负面影响,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3)出台《办法》,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关系学校和师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体现。《办法》直接从解决广大师生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和学校、社会稳定入手,落实了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教育领域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的直接体现。
(4)出台《办法》是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的必然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和学校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是教育督导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教育督导的重要职能。出台《办法》,填补了应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督导制度的空白,强化了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职能。
(5)出台《办法》具有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2012年,《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从法律法规、体制机制方面为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奠定了基础。去年9月初,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督导组,对甘肃7.22定西地震受灾学校秋季开学复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形成专项督导报告并对外发布,引起甘肃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督导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公布整改报告,确保了受灾学校按时开学复课,为《办法》实施积累了实践经验。
3.问: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督促各地各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尽量减小或避免重大突发事件给教育造成的负面影响,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4.问:能否简单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过程?
答:《办法》的出台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为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建立教育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制度的要求,我们根据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和《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是实践探索。为确保《办法》科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去年9月初,我们组织督导组开展了甘肃7.22定西地震受灾学校秋季开学复课情况专项督导,从实践层面为《办法》的出台做了准备。
三是征求意见。《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公安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减灾委员会等部门以及各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后稿。
5.问: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要坚持“及时有效、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件处理和专项督导结果。
6.问: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的实施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答: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凡涉及到影响和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或严重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都属于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实施范围。
7.问: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办法》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和学校应对和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涉及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从发生前到发生后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讲,一是预防和准备阶段,包括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物资储备、监测与预警等。二是应对处理与救援阶段,包括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紧急报告、控制局面、组织疏散、实施救治、开展救援、立案调查等。三是过程处理阶段,包括隐患排除、救治、安抚、抚恤、赔偿、教育、惩罚处置等。四是后续处理阶段,包括恢复重建、环境整治、心理干预、维护稳定、宣传教育、结果通报、事后评估等。五是建立健全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等情况。
8.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中承担什么样的职责?
答: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开展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直接派出督导组还是指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实施专项督导。
9.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的具体程序是:了解情况并进行评估;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组织督导组赴现场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组向当地及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初步督导意见,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督导报告;地方政府根据督导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向社会公布;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报告。
10.问:《办法》为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解决,建立了什么样的机制?
答: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解决,需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紧密配合。为此,《办法》建立了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生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应对处理进展情况;建立了督导问责机制,规定专项督导结果是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强化了督导结果的应用,同时明确了要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11.问:《办法》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答:《办法》主要有三大特点:
一是问题入手,及时高效。《办法》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对如何督促地方政府和学校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作出规定,体现了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制定政策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理念。《办法》针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突然的特点,上下联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快速推动事件解决。
二是信息公开,客观公正。《办法》规定教育督导部门作为第三方,督促政府和学校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报告,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体现了督导的客观公正,形成了应对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倒逼机制。
三是职责明确,科学规范。《办法》明确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以及实施专项督导的内容和程序,使专项督导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一旦发生教育重大突发事件,教育督导部门将按照一整套规范的程序,督促地方政府和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维护广大师生切身利益。
12.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为贯彻落实《办法》,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办法》发布的相关工作。要求各地提高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学校职责。二是督促并指导各地参照《办法》制定本地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具体实施方案。各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本省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三是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好经验总结,进一步完善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制度,建立督促地方政府和学校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四是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欢迎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各地各校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以及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中向社会公布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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