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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院校类型:

办学类型:医药

联系方式: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贯彻依法依规招生的工作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学校代码:14014(教育部编码)  

3.学校校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4.学校性质:公办 

5.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6.办学层次:专科  

7.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8.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条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坚决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落实招生录取工作“阳光工程”。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招生就业指导处、监察审计处、党政办、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坚决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相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常设的招生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  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所有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涉及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制度,严肃执行招生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等工作禁令和“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建立健全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录取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相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云南省教育厅公布的生源计划通过《云南招生》(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2020年招生专业  

普通专科拟招生专业: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中医学、护理、中药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骨伤、医学影像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营养、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医学美容技术、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技术等。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专业录取规则:考生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志愿专业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志愿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总和较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结果将通过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网站和云南省招考院、云南省招考频道等正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助产专业限女性,其余招生专业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无差别对待。  

第十九条  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请考生慎重报读。  

1、医学类各专业建议考生任何一眼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6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特殊补充:色盲、色弱考生医学类和药学类各专业不录(考生勿报);双眼失明者或一眼失明的,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考生勿报);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限录(考生慎报);双眼矫正视力4.8而镜片度数大于800度,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限录(考生慎报)。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医学类各专业限录(考生慎报)。  

3、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报读我校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4、护理专业建议身高为男生≥165cm、女生≥155cm;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建议身高为≥150cm。低于上述标准考生慎报。  

第六章  学费及奖学、助学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保山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三年制普通专科学费:5000.00元/生·年;五年制高职专科学费:前三年1800.00元/生·年(按中职学生免学费相关政策收取或减免),后两年4000.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学校建立“奖、助、贷、勤、减、免、补、通、育”为一体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为新生开通“绿色通道”;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专科生可享受国家级、省级、校级和社会捐助的各类奖、助学金,还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体检、政审等录取条件的全面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违规、违法冒名顶替入学者,一经发现当场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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