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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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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是考生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信息,为了让更多的考生能够了解,小编为同学们整理的2020年招生简章,供同学们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2020年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集宁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国标代码为11427,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59号,分泉山、白海、虎山三个校区。  

第三条学校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管理。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与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审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审议学校招生章程;  

(四)领导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研究和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新生的复查结果;  

(六)领导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审定对违规考生处理结果;  

(七)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的调查、处理进行审定。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拟定学校招生章程;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六)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七)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组织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我校按照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和教育部、自治区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历年考生报考情况、历年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生源质量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编制本、专科分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不预留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和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将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按时报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新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学校录取新生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投档录取规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本校投档、阅档、录取规则: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规则;  

(二)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本校招生计划数120%或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三)报考普通文科、普通理科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阅档、择优录取;如投档成绩出现平行分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类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  

(四)报考艺术类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全区相应类别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区相应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统考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乘以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折合后总分出现平行分时,按专业统考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  

报考汉授其他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区汉授其他艺术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我校专业校考成绩合格,按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校考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乘以40%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如折合后总分出现平行分时,按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五)报考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教育专业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以体育成绩排序投档的依次按文化课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择优录取;  

(六)英语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加试口试,成绩达到及格;  

(七)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八)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的考生须到校后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面试、体检,专业面试、体检不合格的转到其他非师范专业。  

第十二条信息与计算科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以及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入学后公共外语开设英语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须谨慎填报。  

第四章 学生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学校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学生数的3‰;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占学生数的3%;  

(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占学生数的30%。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十五条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学校颁发集宁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学费和招生经费  

第十七条学校按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各专业(类)学费标准如下:  

(一)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学、历史学、英语等本科专业:4200元/年;  

(二)财务管理、保险学等本科专业:4400元/年;  

(三)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化学、应用化学、园艺、生物科学、地理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等本科专业:4600元/年;  

(四)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美术学、体育教育等本科专业:7200元/年;  

(五)学前教育本、专科专业:6000元/年;  

(六)法律文秘、酒店管理、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电信服务与管理等专科专业:5000元/年;  

(七)蒙语授课本科专业:学前教育4800元/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3360元/年,音乐表演(蒙授)5760元/年;  

(八)校企合办信息与计算科学(大数据方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以及计算机类本科专业:10000元/年。  

校企合办专业收费较高,考生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学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二十条公开的招生信息包括: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学校在公示以上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部门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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