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21〕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2021年本市继续在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试点院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通过试点,逐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招生录取制度,健全与本科层次相对分开、符合职业教育特征的专科层次考试招生制度。
一、试点院校
2021年共有30所试点院校(见附件1)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
二、报名事宜
报名条件、报名时间等要求按照已公布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 44号)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21〕25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考生,若前期未参加集中报名,可于2021年3月8日在区招考机构或学籍所在学校进行补报名(具体可咨询各区招考机构或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已具备高等院校非全日制学籍的在读学生,须在2021年4月16日前自行办理完原学籍退学手续,否则不予注册全日制学籍。
三、志愿填报
2021年3月12日至3月13日每日9:00-15:00,考生登录“上海招考热线”()进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可填报1所院校志愿,最多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一般专业志愿与艺体类专业志愿之间不得兼报,同时须勾选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填报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填报志愿信息,过时不再予以修改和补填。
2021年3月17日至3月18日每日9:00-15:00,考生登录“上海招考热线”()进行网上缴费。
因志愿填报错误及未缴费等原因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院校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上海招考热线”将公布有缺额计划的院校及其专业情况,在2021年4月2日至4月10日期间,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两次征求志愿录取。
四、考试安排与录取办法
(一)考试安排
各项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21年3月27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各项测试均须在标准化考场中进行。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二)录取办法
1.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齐全的高中应届毕业生,采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与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7门科目),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折算办法与职业适应性测试考核方式,以及两者分值比例,均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试点院校以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2.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齐全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应届毕业生,采用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文化素质测试使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公共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每门满分50分,共计150分,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其中“合格”计50分,“不合格”但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学校补考成绩提供时间为2021年3月5日之前)“合格”计45分,“不合格”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仍“不合格”或未参加补考计25分。
职业技能测试为素质技能测试(统一命题)或校考,满分100分,具体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其中一项,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直接合成。试点院校以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可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等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3.对高中往届毕业生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全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往届毕业生及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全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应届毕业生,采用统一入学测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其中:
(1)一般专业: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由统一入学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直接合成。统一入学测试成绩满分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100分。
(2)艺体类专业:考试录取办法同上,录取时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的分值比例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对高中毕业生,试点院校以总分从高到低排序,须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毕业生,试点院校以总分从高到低排序,须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本市内地新疆、西藏中职班应届毕业生(名单由市教委锁定),该类考生将按照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全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应届毕业生相同的方式选拔,计划单列,单独录取。
5.退役军人的考试招生录取办法另行通知。
(三)试点院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并将拟录取名单于规定时间内在院校网站上公示。
(四)春考成绩和艺体类专业统考成绩均不得作为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录取依据。
(五)通过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凭院校录取通知书于2021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招考机构或高中阶段学校等个人档案所在地提取或转递纸质档案,并按院校的规定递送。
(六)被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44号)规定的其他考试;未被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参加符合文件规定报名条件的其他考试。
五、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人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1〕94号)《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20号)《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19〕38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松江大学园区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21〕118号)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招生章程
(一)各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21年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
(二)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包含以下内容:院校全称/名称、就读校址、院校招生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院校招生管理机构、招生计划、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选拔对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院校测试方法和安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资助政策、监督机制及举报*、网址及联系*等。
(三)各试点院校须于2021年1月下旬认真填写《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2、附件3)并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21年2月初完成各试点院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四)各试点院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试点院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各试点院校须于2021年2月底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考试招生机构。
七、管理与监督
各试点院校在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工作中,必须合理制定招生计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考试招生工作制度,确保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各级监察部门对2021年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认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试点院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要求
(一)2021届高中阶段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毕业学校负责;2021届高中阶段毕业生,以原毕业学校品德评语为主;2021年以前的高中阶段毕业生,由考生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主管部门,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作出鉴定。
(二)考生体检工作由试点院校组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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