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什么内容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更新:2022年09月03日 15:04金博宝18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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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什么内容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释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司法解释如下:如果员工非因工患病,且经治疗后也 从事之前的工作的,该企业 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因为自己的能力问题,且经过就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所在企业也可以解雇该员工。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都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补偿费用,且不 该员工的 月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内容是,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类似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岗位调整或者培训以后仍然无法胜任相关工作的,医疗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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