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计生专业排名院校 护理专升本可以报哪些院校呢?

更新:2023年03月21日 19:13金博宝18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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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湖南省和湖北省的计生办联网了吗?

是这样,没有直接的联网,但可以点对点的查到对方提交的信息。流动人口的信息会通过一个平台,直接把当事人信息发到对应的流入地,流入地会看到这条指定的信息,也就是说,录入什么,看到的就是什么,但出此外常规方法下暂时不能直接从湖北调取任意湖南人口的信息。
如果湖北女有一次婚姻,只要没有生育和流引产,是没有关系的。
在湖南办生育 证,需要湖北提供2级计划生育证明和含产道检查的妇检条。
如果办流动人口证,男方一般不办理(湖南),只初具证明。
如果在女方办理了生育证,一般就应该在生育证发放地办理流动证。

湖北省计生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条 各级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各级人民*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制度和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宜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的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上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组织形式。 第十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宜传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宜传教育要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村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结合教学实际,逐步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课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通过对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妊娠情况的检查,帮助其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分别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违反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村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和市场零售经营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人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第三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属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属农村村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的,从村(居)民委员会收人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退休前本人的基本工资;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 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保证其退休时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优惠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农村村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四)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第(一)项、第(二)项中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并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分别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六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 第三十七条 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湖北中医药大学代码是多少?

湖北中医药大学代码是10507。

湖北是著名医药学家李时珍的故乡。湖北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湖北省唯一一所高等中医药本科院校,其前身是成立于1954年的湖北省中医进修学校。2003年,原湖北中医学院与原湖北药检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新的湖北中医学院,2010年3月更名为湖北中医药大学。

学校是我国较早开办中医本科教育和最早开办中医研究生教育的高等院校之一,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湖北省第一所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高校,湖北省首批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省属高校;还是湖北省人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学科建设:

学校不断优化学科结构,凝练学科方向,强化学科交叉融合,推动特色发展。学校临床医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学校现有1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中医学入选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拥有3个省级重点一级学科,2个省级优势学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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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升本可以报哪些院校呢?

护理专升本全国比较好的本科学院有:

四川医科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西安医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山西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吉林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南京医科大学

关于护理专业的本科院校介绍:

  1. 四川医科大学

    西南医科大学(Southwest Medical University),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泸州市,是四川省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入选国家“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首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临床医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四川2011计划”、“四川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四川省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四川省免费定向医生培养的高等院校。

    学校始建于1951年的西南区川南医士学校;1959年更名为泸州医学专科学校;1978年升格为泸州医学院;1982年,学校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3] 1993年,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15年4月,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2015年12月定名为西南医科大学。

    据2016年2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建有忠山和城北两个校区,占地2011亩;图书馆馆藏文献285万册。设有12个二级学院,此外设有研究生院;开办25个普通本科专业,有一级学科授权点7个(科学学位),专业学位7个,省部级重点学科7个;三级甲等直属附属医院3所。在职教职工5000余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超过70%,具备高级职称的比例超过50%;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17000余人。

    2016年7月,该校临床医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2. 湖北中医药大学

    湖北中医药大学(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创建于1958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54年的湖北省中医进修学校,是湖北省唯一一所高等中医药本科院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合格评估优秀学校。

    2003年,原湖北中医学院与原湖北药检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新的湖北中医学院。湖北药检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 1958年12月,它的前身是成立于1939年的湖北省立护士职业学校,是全国仅有的一所以药学、医学检验为主干学科的高等专科学校,在药学及医学检验领域具有一定特色与优势。2010年3月18日,教育部批准湖北中医学院更名为湖北中医药大学。

    截止至2013年12月,学校拥有中医学、中药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涵盖1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拥有中医学、中药学、药学、中西医结合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

    截止至2014年1月,学校现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18000余人,其中研究生1100人,本科生14000人、职业技术学院在读生2500人,港澳台生及外国留学生540人。

  3. 西安医学院

    西安医学院(Xi`an Medical University)是陕西省人民*举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创建于1951年,其前身是陕西省卫生学校。1959年省*设陕西省卫生干部学院建制。1994年国家教委批准成立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西安医学院,2011年学校获批硕士点,201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截至2016年6月,学校由含光校区、未央校区、高新校区组成,总占地面积76万�O,总建筑面积101.36万�O,固定资产总值11.06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4亿元,图书馆纸质藏书116.73万册,电子图书410.12万册。设12个教学院系,开设12个本科专业,有专任教师750人,有全日制在校生14689人,其中本科生13767人,研究生143人。

  4. 南京中医药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坐落于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古都南京。学校始建于1954年,是中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是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是江苏省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是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截止2014年6月,南京中医药大学拥有仙林和汉中门两个校区,设有9所直属学院,有各类在校生20000余名,24个本科专业,涉及医、管、理、工、经、文等6个学科门类,初步形成了以中医药为主体、中西医结合、多学科为支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拥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5个博士点和44个硕士点。

    南京中医药大学不仅主持编写了第一套中医高等教育教材和教学大纲,也为新中国现代高等中医教育输送了第一批师资,培养并诞生了承淡安、叶橘泉等新中国中医药界最早的学部委员(院士),从这里走出了9位“国医大师”(占全国的三分之一)、5位中医药界院士(占全国的二分之一),被誉为“新中国高等中医教育的摇篮”。

  5. 山西医科大学

    山西医科大学(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位于山西省省会太原市,是一所以医学为主, 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医科大学,拥有本科与研究生医学高等教育为主的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中俄医科大学联盟第一批成员。

    山西医科大学前身是由民国时期时任山西省都督阎锡山创办的山西医学传习所,建校于1919年。1932年1月,改为私立山西川至医学专科学校。1940年3月,归入山西大学成为医学专修科。1946年8月,升格为国立山西大学医学院。新中国成立后,学校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1953年9月,独立建校,更名为山西医学院。1955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山西、江苏、山东、浙江四所医学院的卫生系合并组建了山西医学院卫生系,成为全国保留有卫生系的六所高等医学院校之一,并由全国著名卫生学专家、国家一级教授、原江苏医学院院长邵象伊担任院长。1996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山西医科大学。

    截至2017年3月,学校有两个校区,占地1422亩,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有教职工医护人员6000余人,教师1590人,研究生导师1226人。学校生源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现有在校生24815人,其中普通本科生15160人,硕士研究生3530人,博士研究生273人,成人本专科生5852人。

  6. 首都医科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建校于1960年,是北京市重点高等院校,“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著名泌尿外科专家、两院院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吴阶平教授为首任校长和终身名誉校长。

    2015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三方发文共同建设首都医科大学。

    截至2015年3月,学校有全日制在校生10604人,其中研究生3132人,长学制学生1561人,本科生3368人,高专高职生2067人,留学生476人;成教学生5004人;学校本部设有10所学院和一所研究院;学校和附属医院有教职员工和医护人员37795人,总建筑面积245.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07.1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4.6亿元;图书馆藏书155.5万册。

  7.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原中国人民*第一军医大学,广东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广东省“211工程”院校,省属重点大学,由广东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共同建设。南方医科大学创建于1951年,1979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4年被批准为中国8所试办八年制医学教育的高等院校之一。

    学校现有17个学院,开设本科专业30个,其中7个国家特色专业,9个广东省特色专业,6个广东省名牌专业,在校生约2万人,研究生4300余人,博士招生规模位列全国独立医学院校第二。

    学科覆盖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7大学科门类。现有10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个博士后流动站,其中医学类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数居广东省首位,在全国医科院校中排名第二。拥有5个国家重点及培育学科,临床医学、药理与毒理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神经科学与行为学进入ESI全球前1%学科行列。

    学校现有院士3人、双聘院士1人,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国家教学名师3人,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10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8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2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0人,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1人,国家“优青”4人;广东省“南粤百杰”4人,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4人,广东省特支计划入选者19人,广东省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入选者20人。

  8.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共建,入选国家“111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为中国*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暨来华留学“211”院校、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西部地区十四所大学之一。

    重庆医科大学创建于1956年,由上海第一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分迁来渝组建而成,原名重庆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重庆医科大学。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2008年教育部、重庆市《部市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学校为重点建设大学。

    据2015年12月学校官网信息显示,学校拥有袁家岗和缙云2个校区,校园总面积2552亩,其中缙云校区占地2100余亩;设有19个学院、系、部,开设29个本科专业;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近28000人,其中研究生近5000人,本科生20000余人,留学生600余人;有专任教师2129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276人、博士生导师218人。

  9. 哈尔滨医科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位于黑龙江哈尔滨,为国家教育部首批试办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院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高校之一,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省部共建大学、中俄医科大学联盟中方牵头院校,黑龙江省高等医学教育研究基地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

    学校是1949年4月由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和原兴山(现鹤岗市)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二分校组建而成。2015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共建哈尔滨医科大学。

    截至2016年12月,学校校园总面积164.10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总量157.80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48586万元;下设5所直属附属医院,校本部普通高等教育设17个专业;有在编教职工8855人,在校学生21022人,其中,研究生5370人,普通本科生11367人(校本部7592人、大庆校区3775人)。

  10.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简称南医大,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六朝古都南京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民*三方共建,学校是江苏省属重点建设大学,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333工程”培训基地。

    学校创建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1957年,由镇江迁至南京,更名为南京医学院。1962年,被列为全国首批六年制医药院校。1981年,学校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学校更名为南京医科大学。

    截至2015年9月,学校建有五台、江宁两个校区,设有23个学院(部)和1个独立学院,在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等地拥有24所附属医院和50多所教学医院,在校生总数1.4万多人,在职教职工1700多人;有教授188人、副教授252人,有博士生导师587人、硕士生导师2014人(含附属医院)。学校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美国国家医学院外籍院士1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3名。在教育部第三轮学科评估中,学校的基础医学一级学科位列全国第7,口腔医学位列第6,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位列第3,护理学位列第8。2016年,我学校获得265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数位居独立设置医科大学第1位。

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务处登录入口

一、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务处登录入口 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入口为 / ,学生可以复制该网址到浏览器地址进入登录页面。
二、湖北中医药大学简介
湖北是著名医药学家李时珍的故乡。湖北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湖北省唯一一所高等中医药本科院校,其前身是成立于1954年的湖北省中医进修学校。2003年,原湖北中医学院与原湖北药检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新的湖北中医学院,2010年3月更名为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校是我国较早开办中医本科教育和最早开办中医研究生教育的高等院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合格评估优秀学校,是湖北省第一所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高校,湖北省首批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省属高校;还是湖北省人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学校坐落于江城武汉,占地总面积1610亩,建筑总面积51万平方米。昙华林校区历史人文底蕴浓厚,古朴典雅,书香氤氲;黄家湖校区现代化功能齐全,大气磅礴,秀美庄严。学校拥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约1.6亿元,馆藏纸质图书149.7万册、电子图书134万册。学校现有教职工1159人,其中专任教师688人,具有高级职称的427人;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1.7万余人,其中本科生16006人。在六十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弘扬“求真求实 精勤博极”的时珍精神,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科学与人文相融”为办学理念,秉承“勤奋求实 发掘创新”校训,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学校办学层次齐全,涵盖本科、硕士、博士生教育;办学类型较为丰富,涵盖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教育、海外留学生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等。学校现有31个本科专业,涵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经济学7个学科门类。拥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4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学校现有1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个省级重点优势学科,1个省级重点特色学科,1个省级重点(培育)学科,3个省级重点一级学科,2个省级优势学科群;建有5个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点专科、9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12个省级重点专科。拥有3个教育部特色专业、4个省级品牌专业,3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拥有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1门省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8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3门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

学校建有老年病中药新产品、针灸治未病2个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3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Ⅲ级实验室、5个省级和武汉市重点实验室及中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平台)。学校是全国十大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药防治肝病基地”、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重点培育联盟;湖北省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基地“道地药材与创新中药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基地的依托建设单位”。学校也是全国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培训和研究中心、全国中医医院信息管理中心、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学校现有国医大师2人,全国名中医1人,全国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继承工作指导老师13人,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14个;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9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2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2人;湖北中医大师8人,湖北中医名师14人,湖北省中青年名医6人;武汉中医大师4人,武汉中医名师4人,武汉中青年中医名医4人;形成了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为核心,以省级名师、名医、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代表的优秀人才队伍。

学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学校是全国第一批有条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校,享有对港、澳、台地区招收本科生、研究生资格,涵盖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多个层次;在校港澳台生及留学生规模位居湖北省省属高校前列;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7所大学、医疗机构和专业团体建立了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学校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有“一带一路”国家级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中(中国)马(马来西亚)中医药中心”。

近年来,学校在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学科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学校连续两届荣膺全国文明单位,连续七届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高校;顺利通过教育部中医学专业认证和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参与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学校进入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中医学入选“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学校先后被授予“湖北省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高校”、“湖北省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综合治理优胜单位”等荣誉称号。2018年,软科“中国最好 大学排名 ”发布,共600名学校,我校位列第204位。

六十载倍道兼程,沐雨经霜;六十载凝心聚力,弦歌不辍;六十载秉烛师道,桃李芬芳。今天的湖北中医药大学,扎根荆楚大地,面向行业,辐射全国,聚焦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目标,着力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流师资队伍,加快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步伐,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等方面积极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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