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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参加成人高考有加分的吗?
适用于全部招生院校的照顾政策
一、可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可以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三、可以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6.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烈士子女;�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四、适合所有考生的加分政策
高学举办的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照顾:本科预科班不得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不得低于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得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线以下40分。��
仅适用于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
一、可以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2.中级以上职称,累计在乡(镇)以下卫生院工作10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子女中,第一志愿报考我省省属医学院校的考生。
3.(拟调整的政策)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师范院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含体育、音乐、美术类教育专业)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队院校)的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学前教育)的教师(含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子女。
4.�(拟调整的政策)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师范院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的省优秀教育世家的教师子女或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专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职员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
二、可以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报考音乐类专业的不照顾);
三、可以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四、可以加20分,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
3.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普通高等院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
四、可以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除本科第三批外,其他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的,在该校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
2. (拟调整的政策)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不照顾)。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关于 艺术高考 少数民族 加分
浙江: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在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对本批次分数线下考生的“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黑龙江:对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锡伯等民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河南: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学校,在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考生不足时,经省招办批准,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档录取。
广东: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该省招生委员会、该省民委《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可提供档案由高等学校审查录取。少数民族地区汉族考生在部(省)、市属大专科录取时,可在该省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降低2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内蒙古: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若其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的条件,只能取最高一项分值与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分累计,累计照顾分不得超过30分;上述5个民族以外的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的条件,则不可累计照顾分,只能取得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照顾分,最高的一项照顾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上述5个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云南: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20分(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10分。该省除白族、*、纳西族、彝族、壮族、满族和外省进入该省的少数民族以外的十九种少数民族在内地的考生加10分;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加10分;各州、市人民*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在各州、市人民*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院校的加20分。
内地白族、*、纳西族、满族考生和内地彝族、壮族的城镇考生及外省进入该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青海: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门院校投档时都按增加20分加分条件投档,在向各省属高等学校投档时,给六个自治州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按35分加分条件投档,给其余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按20分加分条件投档。
湖南: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城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福建: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山东: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安徽: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录取。
北京:对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以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对有多种照顾因素身份的考生,录取时,其照顾对象提高分数不累计,只选择其中加分最高的一项。
吉林省: 考生参加高考当年所获取的体育比赛名次或成绩不再作为认定其体育加分资格时的有效依据。
为鼓励吉林省考生报考外地高校,对一批、二批、三批中第一、第二志愿填报外地高校的考生,在对其填报的外地高校投档时,进行加分投档(零志愿、提前批、艺术体育的外地院校除外)。其中第一志愿加20分投档,第二志愿加10分投档。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12分的政策。
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或毕业学年期间一次获得区县、主管局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在校期间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6分的政策。
少数民族3分
归侨及其子女3分
台湾省籍青年3分
烈士子女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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