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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安师大研究生在哪个校区

更新:2023年06月22日 03:05 金博宝18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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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怎么样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很难进好一点的高中,绝大多数只能去私立中学或者培训机构教书,学校师资和培养质量不敢恭维,下滑严重,口碑在腐烂,生源每况愈下!

这个学校在我们安徽芜湖市,我们只有成绩垫底的学生才考这样的学校;如果是安徽考生,建议报考同类别的安徽医科大学安徽财经大学等就业情况好的、设置专业较为实用的学校

安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生在哪个校区

安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生在花津校区。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经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官方通知,硕士研究生主要以院系校区进行分布,目前主要有两大校区进行相关培养,其一为赭山校区,其二则为花津校区,学前教育研究生在花津校区。

安师大研究生在哪个校区

安徽师范大学花津校区位于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九华南路189号,是安徽师范大学三个校区之一。安徽师范大学是安徽省建校最早的高等学府,与民国时期著名的国立安徽大学一脉相承,属于省部共建的安徽省属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具有接受公费来华留学生资格的高校,同时是安徽省优先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的学籍管理

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2005年3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本人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及校研究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应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和校医院证明在一年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所)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获准后应速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校医院意见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请假或未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凡需缴纳培养费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缴齐培养费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及实践环节等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位课程以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其他课程及培养环节以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公共课考试成绩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送交研究生学院存档,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及试卷一律由所在单位保存,毕业时须将成绩登记表原件报研究生学院。
第七条 凡因病、因事已获准请假,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某门课程考核者,允许缓考该课程。缓考者应递交申请书,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所)领导批准、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作为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缓考不合格者,应予重修或补考。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八条 在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的考试中,如有不及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或补考,考试合格,方可获得学分。记录成绩时,应将不及格的成绩和重修或补考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备查,并注明“重修”或“补考”。
同一门学位课程重修或补考超过两次,或一学期考试不合格的学位课程达到两门者,应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
如因课程设置调整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可修读同类或高一级课程代替。
第九条 对考试作弊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经学院建议、研究生学院批准,可允许重修或补考。但应在成绩登记表内注明“作弊重修”、“作弊补考”或“违纪重修”、“违纪补考”。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而无法继续培养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科或相关专业内进行。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一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双方导师同意,拟转入的专业经考核合格,由所在学院提交报告,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行文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学位类型和层次不一致的专业;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本校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交报告,研究生学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本校行文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两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博士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均为5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研究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研究生的学业年限可作相应延长。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经校医院和学校规定的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和学校规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经研究生学院行文批准后可予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发给研究生休学通知。
第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经校医院同意,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期满者,如已恢复健康,应持学校规定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一个月内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二年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休学期满后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 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或重修两次后仍不合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四) 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特别差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六)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再继续学习者;
(七)按《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内容,应予开除学籍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凡因上述原因所作的退学处理,应由所在学院征求导师意见后提出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
(二)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 退学的研究生,从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之日起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从下个月份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研究生学习未满1年或虽满1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而中断学习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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