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院校黑名单 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百...

更新:2023年07月02日 19:38金博宝18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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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院校黑名单 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百...

安徽艺考时间2023

安徽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模块一将于2022年12月27日开考。

艺术联考,就是指国内比较权威,及教育部备案的各大艺术类院校,或者各大院校的艺术系对于高中三年级艺术类考生在高三第一学期末举行的一次综合的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报考院校的专业合格证,持此合格证书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公布以后,各艺术类院校进行择优录取。

从2021年开始推进相关改革工作,到2024年,基本建立以统一高考为基础、省级统考为主体,依据高考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制度,基本形成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艺术人才选拔评价体系。

2021年起,推进建立艺术类专业考评人员信息库,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高校共建共享,扩大考评人员遴选范围。探索逐步建立艺术类专业考试考评人员和考生特殊关系申报制度,凡在规定时间内有指导、被指导关系或有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和考生,均须按要求进行申报,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高校领导干部子女或其他亲属报考本校的,须向学校报备并在校内公示,相关领导干部要全程回避。严格执行违规考评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的考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艺考2024新政策

教育部继续推进艺考招生改革,鼓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增设音乐、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书法等科类省级统考;要求适度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等有关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2024年起,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不再从高校招生环节选拔,由相关高校从在校生中遴选培养。

鼓励增设音乐、舞蹈、表演等科类省级统考

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教育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统考科类设置,优化统考科目和内容,提高省级统考水平和质量。

教育部再次强调,艺术类专业点设立不足四年的高校,凡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不得组织校考,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校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增设音乐、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书法等科类省级统考。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组考、成绩发布等工作原则上应在2023年1月底前完成。

对于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除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外,高校不再组织校考。高校要合理安排校考时间,不得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考时间等安排冲突。录取时,应在本校网站公布高考文化课成绩自划线,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采取提交作品或线上考试等方式的高校,考前要对考生设备条件、应考环境进行全面检查,考中要采取“双机位”“防缩屏”“防编辑”“防对口型”等措施,防范作弊行为。

高校要严格控制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比例。高校校考合格证按专业发放,每个专业校考合格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上一年度录取人数的4倍。

适度提高艺术学理论类等专业文化课录取分数线

教育部提出,省级招委应因地制宜、分类划定、稳步提高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在仅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舞蹈学类、表演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教育部强调,适度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等有关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普通类专业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设计学类专业参照执行。

同时,对于艺术学理论类、戏剧影视文学等不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教育部继续鼓励相关高校“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对于已经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或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鼓励相关高校2023年继续采取相同招生办法。

此外,教育部强调,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

2024年起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不再从招生环节选拔

教育部也对部分高校试点建设的高水平艺术团的建设及招生提出要求。

例如,艺术团招生主要招收艺术团首席表演者或对幼功要求高的相关专业项目的艺术团成员,不得招收与艺术团无关的考生;大力加强从在校生中选拔培养艺术团成员,使其逐渐成为高校高水平艺术团的主体。

对于已开设有艺术类专业的试点高校,教育部明确,不再单独招收相应专业项目的高水平艺术团考生,美术、书法、播音与主持专业不得纳入艺术团招生范围。2024年起,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不再从高校招生环节选拔,由相关高校从在校生中遴选培养。

同时教育部指出,适当提高本校艺术团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一般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

在考试规则方面,教育部强调,严格考生报考资格审核,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考生、评委、考场随机编排的“三随机”工作机制。加强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测。

此外,教育部明确,严禁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勾连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厉打击培训机构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违规违法行为。

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百...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堰来堰就业创业,满足各类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队伍,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为十堰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全省统一部署,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十堰市直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89名。
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和各类社会人才(详见附件1《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以及其它要求,聘用后能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它条件。
(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现役军人,行政事业单位新进在编人员工作未满2年的(自正式录聘用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未完成最低服务年限约定的(以各级各类招录、招聘公告中的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为准,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机制教师尚在首个聘期内的(自聘期开始之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原工作(聘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被列入《黑名单及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并被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4.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专业、资格条件、笔试类别及面试方式等,详见《岗位表》(对《岗位表》中有关内容的咨询,请直接同招聘单位联系)、附件2《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
(一)关于报考年龄等相关截止时间要求
1.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相应年龄的1月1日(如某岗位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则报考该岗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应为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他依此类推);
2.要求相关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
3.毕业证取得时间截止为2023年7月31日,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4.报名所需各类资格证件等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件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二)关于学历要求
《岗位表》中招聘条件的学历标明“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学位”,指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相应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指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前述本科均含专升本;“专科及以上学历”,指具有专科学历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以此类推。
原则上,报考人员应当以本人最高学历报考相关岗位;以本人已取得的较低学历报考相关岗位的,招聘入职后不得以本人拥有学历高于招聘条件的学历为由提出岗位聘用要求。
三、报名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方式
本次公开招聘注册、报名、资格审查及查询、缴费和打印准考证均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rsj.shiyan.gov.cn/)发布。
3.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至少于面试开考前5天在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面试公告发布后,入围考生弃权的不再递补。
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公告。
(三)政策性规定加分
1.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参军入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截止2023年7月31日,对服务期满2年且两个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实行笔试成绩增加5分的政策优惠。
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指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截止2023年7月31日已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加分优惠政策。
按照统一受理、集中审核原则,请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于2023年3月7日9:00至3月8日17:00期间,将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年度考核表(2023年在岗但还未考核的,依据服务地“三支一扶”办、团市委开具的材料)、其他相关佐证资料和附件6《加分政策优惠申请表》清晰扫描件有序排放并以“姓名+加分类别”为题发送至邮箱420288606@*.com。
考生提前提交无效,逾期、漏提交、错提交均视作放弃或不合格。
2.上述人员中已经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如参加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再享受加分优惠政策。
3.同时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
(四)综合成绩计算
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政策性规定加分)×相应比例]+(面试成绩×相应比例)
五、体检、考察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和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适时在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体检和考察公告。
(一)体检
1.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
2.因考生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的,结合用人单位意见,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进行体检。
(二)考察
1.考察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工作根据需要采取档案考察、实地考察、信函考察或在实践中考察的方式进行。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存在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且查证属实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2.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结合用人单位意见,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
六、公示、聘用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后,确定拟聘用人选,通过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如无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及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制合同,约定试用期。
符合人才认定的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招聘单位聘用通知15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成绩排名递补人员体检和考察。
七、其他事项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考试组织方的卫生健康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由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岗位表》中所列内容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咨询*: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719-8654933
举报*: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 0719-8650721
附件:1.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
2.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
3.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4.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
6.加分政策优惠申请表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附件:1 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xls
附件:2 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docx
附件:3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4 2023年十堰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doc
附件:5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pdf
附件:6 加分政策优惠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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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青岛西海岸新区“优选计划”选调公告 - ...


为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年轻干部人才储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优秀党政干部储备人才计划工程”(简称“优选计划”,下同)有关安排,面向国内外高校选调事业编制优秀干部人才110名,其中:区直事业单位60名、街道事业单位30名、镇事业单位20名。现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


1.定向选调。海内外部分高校相关专业2023年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具体高校范围见附件1。


2.常规选调。全国普通高校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高校2023年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


二、选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身心健康,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


(四)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7年2月1日及以后出生),全日制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2年2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报考区直事业单位的,要求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为定向选调人员;报考镇街事业单位的,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六)定向选调范围的高校毕业生要求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综合表现比较突出,*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各类奖学金获得者优先考虑;


常规选调范围的高校毕业生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现为*党员(含*预备党员);大学或研究生期间担任过班长、副班长,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校、院级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部长等主要学生干部连续半年以上(截至2023年2月20日);大学或研究生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学金奖励。


具体专业类别要求详见附件2。


根据教研厅函〔2019〕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起,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岗位。


(七)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使用国外学历学位报考的须取得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历及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均须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取得。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2.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被开除中国*党籍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8.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9.在校期间有学术造假不良行为的;


10.现役军人;


11.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和定向培养的高校毕业生,在读全日制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


本次选调按网上报名、初选、综合测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


1.填写报名信息(2023年2月20日9:00-2月23日16:00)。符合条件且有报考意愿的学生,登陆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优选计划”选调专栏,点击“报名入口”,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系统的填表项中未能涵盖报考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应在“备注栏”中如实填写。家庭成员及其主要社会关系,须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学习经历,须从高中阶段开始填写。本次报名免收报名费和考务费。


网上报名信息经本人确认无误后,系统生成并提示下载《青岛西海岸新区2023年“优选计划”选调报名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考,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必须真实一致。


2.上传审核资料(2023年2月20日9:00-2月23日16:00)。报考人员在信息确认后,下载打印《信息登记表》,交所在院系党组织及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审核盖章后(海外高校毕业生如无法由学校审核盖章,可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成清晰的电子文档(扫描或拍摄,电子文档须处理为jpg格式,大小控制在100K-300K),通过报名系统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提交报名”,进入报名资格待审核状态。在提交报名前多次修改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的信息。


3.查询初审结果(2023年2月20日9:00-2月24日16:00)。资格审核一般需1-2个工作日,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登录报名网站查看资格审核结果。报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报名信息尚未提交或未通过审核的,在2月23日下午16:00前可以更改,逾期不能更改。


网上报名期间,将在报名网站及时更新选调职位的报名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要及时关注了解,结合个人情况和报名人员数量作综合分析,防止过于集中于部分职位。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选调工作全过程。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事业单位考试录用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报考人员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资格,列入社会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报考西海岸新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报考人员在选调期间的表现,将作为选调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初选


根据工作需要,对资格初审合格人员,通过网络系统组织远程视频初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网络初选结束后,根据报名人数和急需紧缺程度,综合考虑毕业院校、专业水平、学历学位、获得奖励、担任学生干部和初选表现等因素,分岗位类别按1:5比例确定进入综合测试范围人员。


(三)综合测试


综合测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综合测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综合测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入党时间早晚、主要学生干部任职时间早晚、奖学金层次高低确定),综合测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列入考察和体检范围。


(四)考察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等额进行考察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岗位空缺的,可从进入综合测试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拟选调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


(五)公示聘用


对综合测试、考察、体检合格的选调人员,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安排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约定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选调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管理培养


1.选调人员由新区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全区内统筹调配使用。


2.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定级。建立“优选计划”选调生跟踪管理制度,根据选调生个人情况和专业特长,通过教育培训、挂职锻炼、实践历练、建立导师制等方式,定期组织主题论坛、座谈交流、谈心谈话等活动,进行跟踪管理和系统培养。


未尽事宜按《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优选计划”选调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相关待遇


聘用后,按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薪酬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首次来青就业创业并且购*商品住房的青年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的标准,发放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的,按照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对于新引进的研究生,在发放研究生住房补贴的同时,新区按硕士研究生2400元/年、博士研究生3600元/年的标准,发放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生活补贴。如遇政策调整,相关待遇享受以最新政策为准。


六、纪律要求


选调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工作人员和参加选调人员要严格按照选调公告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纪律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有关说明


1.本次选调工作,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


2.本次选调要求的主要学生干部不包括:班级委员、学生会干事、第二课堂中心主任、心理咨询室主任、ji者团团长,我部、广播站、电视台、网站等单位管理成员,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各类协会、艺术团、研究小组、学习小组、党小组等组织负责人及成员,以及其他不被认定为主要学生干部的职务。


3.进入综合测试范围人员,可根据新区国有企业需求情况和个人意愿,参加新区国有企业双选会。


4.就业协议签订后,未经“优选计划”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解约。报考人员签订就业协议后,不按时报到视为违约,可直接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5.本次选调期间,相关信息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和西海岸先锋公众号公布,参加选调人员应及时了解网站和公众号发布的招聘信息,保持通讯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选调的,责任自负。


公告未尽事宜由青岛西海岸新区“优选计划”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上报考技术咨询*:18562803179;


咨询*:0532-86130802(“优选计划”选调期间开通);


监督*:0532-86871345。


请在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30拨打。



1.2023年青岛西海岸新区“优选计划”定向选调部分高校目录.pdf


2.2023年青岛西海岸新区“优选计划”选调计划表.pdf


原文标题:2023年青岛西海岸新区“优选计划”选调公告


文章来源:/zwgk/bmgk/qsbj/gkml/zdgz/jycy/sydw/202302/t20230213_6851949.shtml

哈尔滨购房补贴政策2023

一、多措并举,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一)具有哈市户籍(包括9区9县(市)),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主城9区内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二)对与在哈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的,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主城9区内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等,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三)非哈市户籍(包括9区9县(市))的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线上、线下新建商品房展销会期间完成《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商品房**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
符合第一项至第四项补贴条件的,可同时适用。
(五)单位或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凭网签备案《商品房**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
(六)农业户籍的购房人,在主城9区内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农业户籍购房人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保障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由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置,确保“应入尽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七)取得省、市、区(县)相关主管部门职业资格证明的教师、退役军人在主城9区内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
第一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委托发放部门代为扣缴。分别享受第五项至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可与第一至第四项同时适用,且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八)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
(九)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社部门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人员作为主贷人在本市购*家庭首套住宅,在我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市人社局)
(十)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二、科学调配供给,推动房地产平稳发展
(十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的基础上,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按同等生活圈配比商业商务”。土地出让前,在核发规划条件阶段,可根据市场需求下调商住比例。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筹,下调住宅类普通商品房、商业类建设项目、办公类建设项目车位配建标准。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二)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约定开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可不计入违约期,相应延长开竣工期限。(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三)对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在企业承诺按时完成整个项目建设的情况下,符合分期规划核实相关要求的,可按程序办理分期规划核实手续。(责任部门: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十四)对拟出让的单宗面积较大的商住用地,可通过规划合理调整,形成多个单独地块,分别出具规划条件,按多宗地同时出让。(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五)自文件印发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六)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推动城市更新采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探索*回购企业存量商品住宅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
三、拓展对外推介,规范市场宣传*行为
(十七)结合我市地域及气候独特条件,加强全国范围内媒体宣传,适时组织房地产企业赴南方等地开展省外推介活动。(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住建局)
(十八)实施商品房代理*合同备案制。代销商品房的渠道商(含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代理*合同,并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代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建房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九)加强自媒体、新媒体监管。鼓励自媒体、新媒体正向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弘扬正能量。禁止无从业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通过自媒体、新媒体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严厉打击恶意评价房地产建设项目、以偏盖全唱低房屋*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
四、引导金融支持,促进行业发展
(二十)引导在哈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我市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规模。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加大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领域政务数据信息,依托哈尔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载体,探索建立房地产领域“政金企”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金融供给,优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住房个人按揭贷款投放情况的统计和调度,根据银行机构排名情况在房地产金融合作领域给予优先支持。进一步盘活低效国有资产,探索组建哈尔滨市房地产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业良业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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