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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杜克大学本科申请条件是什么?

更新:2024年01月07日 21:00 金博宝18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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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杜克大学本科申请条件是什么?

2021昆山杜克大学本科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昆山杜克大学本科没有特别的申请条件,正常参加高考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根据《昆山杜克大学 2021 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十七条 学校采用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招收中国内地学生,根据申请人高考成绩(权重 50%)、学校自主综合评估(权重 40%,包括对通用申请和补充材料的全面评估以及申请者剑桥领思在线英语测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权重 10%),进行综合评分,顺序择优录取。

若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无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合格与不合格区分的,则学校自主综合评估的权重以 50%计算。

高考成绩:学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科一、二批合并的则为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或一段线)。

换算方法按照高考满分为50分,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一段线)为30分,在此区间进行线性折算。

学校自主综合评估: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全面评估以及申请者在线进行的剑桥领思英语测试(Linguaskill)成绩。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的,根据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按照等级折算,满分10分,全A即为10分,出现B、C、D按照等级和门数相应扣减分数。

第十八条 昆山杜克大学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以上方法计算所得的综合评定成绩择优录取,如果出现综合评定成绩相同的情况,我校将依次依据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数外三门总分、外语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政策性加分不算

根据《昆山杜克大学 2021 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十八条 昆山杜克大学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以上方法计算所得的综合评定成绩择优录取,如果出现综合评定成绩相同的情况,我校将依次依据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数外三门总分、外语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以上内容参考 昆山杜克大学-昆山杜克大学 2021 年本科招生章程

美国留学怎么申请杜克大学?申请杜克大学有哪些要求

一、杜克大学本科申请条件

学历背景:高中在读或者高中毕业生

GPA要求:往年新生gpa3.9或者以上,未加权分数

标化要求:可选政策,递交SAT推荐达到1460-1540

语言要求:推荐托福110+或者雅思7分

AP/IB要求:修读3门以上认可的AP课程,达到分数4以上,体现学术严谨。

课外活动要求:基于学校使命,推荐社区服务类型的基础性活动,还有体现学术能力的竞赛或者科研探索项目进行配合。

二、杜克大学硕士申请条件

学历背景: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GPA要求:未设定有最低GPA要求,推荐3.7以上。

语言要求(托福):90分以上,无单项要求。

GRE要求:大部分项目需要递交GRE成绩,部分项目还需要有GRE Subject成绩,商学院则可以使用GMAT成绩代替GRE成绩,未设定有最低GRE分数要求,当然最新政策电视,杜克大学工程学院继续免G。

三、杜克大学博士申请条件

1)GRE成绩,推荐325+,针对个别专业需要SUB。

2)英语语言成绩:TOEFL、IELTS或Duolingo英语测试。

3)GPA:要求本科GPA按4.0级计算,推荐3.7以上。

4)3封推荐信:来自实验室教授或者雇主等了解自己的人。

3)个人陈述:主要陈述研究计划,更要凸显强大的研究经验和能力。

4)简历:一份,罗列教育经验、实验室实习等项目。

5)套磁:提前联系自己目标专业教授及时套磁,获得信赖。

6)实习科研:契合度高且体现自己的专业领域技术和经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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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杜克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昆山杜克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江苏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主要适用于面向中国内地的本科招生。国际学生招生和华侨及港澳台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昆山杜克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6


第六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杜克大道8号,邮政编码:215316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历教育、研究生学位教育


第八条 办学性质:昆山杜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美国杜克大学与武汉大学合作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大学,旨在建设一所世界一流的以通识博雅教育为特色的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帮助来自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学生创造有意义、有成就的人生。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将获得以下全日制本科证书:


1、昆山杜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监制)


2、昆山杜克大学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3、杜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美国杜克大学颁发、美国南方院校联盟委员会认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并设立中国招生录取办公室、国际招生录取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建议、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招生录取办公室为学校中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团队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录取团队负责录取细则的制定、申请材料的审阅以及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并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上述办公室可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的考核(考察)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昆山杜克大学中国本科招生网( )、昆山杜克大学主页()、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2023年在中国内地面向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学校分省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为准。


第五章 专业设置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实施通识博雅教育,新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可在大学二年级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自主选择专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中的昆山杜克大学招生专业,仅用于学生高考志愿填报。


经教育部批准,目前已经设立的本科专业有:1、材料科学与工程;2、数学与应用数学;3、生物科学;4、化学;5、全球健康学;6、环境科学 ;7、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8、历史学;9、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10、经济学;11、数字媒体艺术;12、英语;13、心理学;1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第六章 录取规则及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中国内地)以及学校自主评估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采用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招收中国内地学生,根据申请人高考成绩(权重50%)、学校自主综合评估(权重40%,包括对申请材料和自我陈述短视频的全面评估、以及申请者剑桥领思在线英语测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权重10%),进行综合评分,顺序择优录取。若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无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合格与不合格区分的,则学校自主综合评估的权重以50%计算。


? 高考成绩:学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换算方法按照高考满分为50分,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为30分,在此区间进行线性折算。


? 学校自主综合评估:包括对申请材料和自我陈述短视频的全面评估以及申请者在线进行的剑桥领思英语测试(Linguaskill)成绩。


?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的,根据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按照等级折算,满分10分,全A即为10分,出现B、C、D按照等级和门数相应扣减分数。


第十八条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以上方法计算所得的综合评定成绩择优录取,如果出现综合评定成绩相同的情况,我校将依次依据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数外三门总分、外语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批次(在山东省列入综合评价批、在广东省列入特殊类型招生批)完成录取,申请人应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要求进行志愿填报等信息采集工作。江苏入选考生必须在2023年5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考生服务平台(gk.jseea.cn),确认报考昆山杜克大学的志愿及顺序。考生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确认报考昆山杜克大学,即被视为放弃我校综合评价招生资格。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前,根据我校提供的入选考生排名和考生确认的志愿及顺序进行投档,并由我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任何批次的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均采用全英文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澳台及华侨学生采用“综合评估+港澳台联考/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模式招生,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主评估选拔程序


1、Slate入学申请:报考学生需在2023 年1月3日或2月12日23:00之前通过Slate系统提交入学申请和书面材料扫描件,并且邮寄推荐信至中国招生录取办公室,其中书面材料包括高中阶段成绩单、课外活动证明材料、英语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2、材料审核:学校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于2023年2月中旬和3月中旬以电子邮件和系统查询分别通知第一轮和第二轮申请人初步审核评估结果以及是否受邀参加剑桥领思英语测试(Linguaskill)和自我陈述短视频录制。


3、剑桥领思英语测试(Linguaskill):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必须在3-4月份期间完成在线领思英语测试,昆山杜克大学中国招生录取办公室将对领思英语测试成绩进行换算,计入自主综合评估成绩。


4、自我陈述短视频: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必须在3月份通过我校 Slate申请系统录制2-3分钟的全英文自我陈述短视频。学校将组织对短视频进行评审,结果计入自主综合评估成绩。


5、入围名单公示:学校自主综合评估结果将于2023年4月下旬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者,并且该入围名单将于5月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备案和公示。


第七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要求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其他杂费,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江苏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执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昆山杜克大学本科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8】18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7日对《昆山杜克大学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的批复,2023年本科入学新生的学费标准为170,000元/生/年。标准如有调整,则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最新批复为准。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自主综合评估成绩和高考成绩颁发给符合标准的申请人不同额度的奖学金,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确定不同额度的助学金,具体细则及实施办法将由学校奖助学金委员会根据学生学业成绩、个人情况及学校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实行。


第十章 招生咨询、申诉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部门:中国招生录取办公室


*:0512-36657028


电子邮箱:china-admissions@dukekunshan.edu.cn


学校网址:


第二十九条 在录取期间成立申诉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申诉邮箱:DKU-compliance@dukekunshan.edu.cn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复查存在问题的,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部门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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