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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中职“有偿招生”:富了中介,苦了教育】
“有偿招生”是不少中职学校不正当竞争的“潜规则”,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各类院校的扩招,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大有蔓延之势 自1998年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招生并轨以来,有偿招生现象在中职领域逐年增多。目前,这种现象在中职学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成为一种大家“都在做,都不说”的潜规则。随着中职招生规模连年扩大和生源的不断减少,中职学校“生源危机”日益严重,生源大战不断升级,有偿招生行为愈演愈烈。
这种现象的实质就是中职教育领域里的“商业贿赂”,个别中学教师把掌握的生源当成谋取私利的筹码,谁出的钱多就把学生送给谁,贻误了学生的前程。“好处费”的形成也极大地浪费了国家教育资源,招生中介成为硝烟弥漫的生源大战中唯一的胜利者,中职学校和学生都沦为招生中介的捞钱工具。
如今,人才“高消费”现象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许多高学历者挤占了中等层次学历者的就业岗位。尤其是受“学而优则仕”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的作用和地位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受到重视,读高中、考大学一直是很多学生的唯一选择,读中职学校往往是无奈之举。加之近几年来,进入中职学校的门槛越来越低,又使中职学校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进一步受到损害,中职教育成了“末流教育”、“弱势教育”的代名词,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职学校的生源。
据统计,普通高校招生人数从1998年的108万增长到2007年的567万,10年间增长了4倍。高校的扩招把绝大多数初中毕业生都吸引到了普通高中,无形中分流了中职学校的生源。与此同时,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也在扩大,2004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550万人,2005年650万人,2007年则达到800万人。而近年来,中小学在校人数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高校和中职学校的扩招幅度,供求矛盾日益突显。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小学在校生将会逐年减少,中职领域的生源危机仍将继续存在,甚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在中职教育生源紧缺的情况下,一些中职学校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甚至有些地区采取干预政策,使本地生源不外流,从而保障本地中职学校的生存。这些都影响了中职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一些中职学校不得不“花钱*学生”,这势必会减少中职学校对实习实训仪器和设施的投入,导致教学质量下降,从而加剧生源危机,进入恶性循环。
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一直十分重视,出台了许多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促使形成了我国当前中职教育发展的大好态势。这时就需要全社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特别是要使国家的资助政策家喻户晓,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毕业生都有机会接受中职教育。
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出台与实施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把资助中职学校贫困学生的政策认真落实好。如果这项惠民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那么今后中职学校的招生工作将会出现根本性变化,那些家庭经济贫困并渴望改变贫困现状的农村学生及城市贫困家庭子女,才会选择“短、省、快”的中职教育,这样才能使学生和中职学校自愿地走到一起。
各地相关部门也要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将中职教育纳入地方教育统筹发展之中,促进中职与普高协调发展;加强对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引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治理中职招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在中职招生环节开展以治理有偿招生为核心的专项检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止有偿招生行为,为中职学校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决定教育成败的关键是教育质量,因此解决中职教育有偿招生“恶习”的关键还是要靠中职学校自身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广大中职学校应充分认识到有偿招生的危害,及时转变观念,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赢声誉,从单纯的规模效益转变到质量效益上来,摒弃粗放型发展,走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职教育区别于高等教育的重要之处在于其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直接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如果中职学校培养出的毕业生,既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又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既能胜任本职工作,又能自主创新,自然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这就要求中职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技能教育和以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的品德教育,办出不同于高等教育的职教特色,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高职单招需要赵中介吗
题主要问的是:高职单招需要让中介吗?不需要,单招是国家授权高职院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若被正式录取,无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单招是教育部为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机制选拔录取机制。
招生劳务费合法吗?
合理,没有违反劳动法。劳务所也就是劳务中介公司收取劳务费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因为劳务中介为劳动者提供了中介服务。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劳务费就是违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民营的,盈利性的职业中介机构是可以收费的,当然具体费用要当地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是*举办的公益性职业中介,就不能收费了,劳动法没有规定这个。劳务中介主要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职业介绍费用,劳动者与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劳务中介公司只承担民法上的法律责任,不会被要求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劳务中介公司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向双方或单方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对招工信息的发布和推荐,从劳动者身上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双方不签订劳务合同,不保证是否会被用人单位录取。且收取的服务费不退,整个过程不受到法律的约束,是有一定程度风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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