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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中职“有偿招生”:富了中介,苦了教育】
“有偿招生”是不少中职学校不正当竞争的“潜规则”,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各类院校的扩招,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大有蔓延之势 自1998年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招生并轨以来,有偿招生现象在中职领域逐年增多。目前,这种现象在中职学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成为一种大家“都在做,都不说”的潜规则。随着中职招生规模连年扩大和生源的不断减少,中职学校“生源危机”日益严重,生源大战不断升级,有偿招生行为愈演愈烈。
这种现象的实质就是中职教育领域里的“商业贿赂”,个别中学教师把掌握的生源当成谋取私利的筹码,谁出的钱多就把学生送给谁,贻误了学生的前程。“好处费”的形成也极大地浪费了国家教育资源,招生中介成为硝烟弥漫的生源大战中唯一的胜利者,中职学校和学生都沦为招生中介的捞钱工具。
如今,人才“高消费”现象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许多高学历者挤占了中等层次学历者的就业岗位。尤其是受“学而优则仕”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的作用和地位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受到重视,读高中、考大学一直是很多学生的唯一选择,读中职学校往往是无奈之举。加之近几年来,进入中职学校的门槛越来越低,又使中职学校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进一步受到损害,中职教育成了“末流教育”、“弱势教育”的代名词,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职学校的生源。
据统计,普通高校招生人数从1998年的108万增长到2007年的567万,10年间增长了4倍。高校的扩招把绝大多数初中毕业生都吸引到了普通高中,无形中分流了中职学校的生源。与此同时,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也在扩大,2004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550万人,2005年650万人,2007年则达到800万人。而近年来,中小学在校人数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高校和中职学校的扩招幅度,供求矛盾日益突显。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小学在校生将会逐年减少,中职领域的生源危机仍将继续存在,甚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在中职教育生源紧缺的情况下,一些中职学校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甚至有些地区采取干预政策,使本地生源不外流,从而保障本地中职学校的生存。这些都影响了中职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一些中职学校不得不“花钱*学生”,这势必会减少中职学校对实习实训仪器和设施的投入,导致教学质量下降,从而加剧生源危机,进入恶性循环。
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一直十分重视,出台了许多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促使形成了我国当前中职教育发展的大好态势。这时就需要全社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特别是要使国家的资助政策家喻户晓,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毕业生都有机会接受中职教育。
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出台与实施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把资助中职学校贫困学生的政策认真落实好。如果这项惠民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那么今后中职学校的招生工作将会出现根本性变化,那些家庭经济贫困并渴望改变贫困现状的农村学生及城市贫困家庭子女,才会选择“短、省、快”的中职教育,这样才能使学生和中职学校自愿地走到一起。
各地相关部门也要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将中职教育纳入地方教育统筹发展之中,促进中职与普高协调发展;加强对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引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治理中职招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在中职招生环节开展以治理有偿招生为核心的专项检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止有偿招生行为,为中职学校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决定教育成败的关键是教育质量,因此解决中职教育有偿招生“恶习”的关键还是要靠中职学校自身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广大中职学校应充分认识到有偿招生的危害,及时转变观念,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赢声誉,从单纯的规模效益转变到质量效益上来,摒弃粗放型发展,走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职教育区别于高等教育的重要之处在于其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直接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如果中职学校培养出的毕业生,既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又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既能胜任本职工作,又能自主创新,自然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这就要求中职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技能教育和以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的品德教育,办出不同于高等教育的职教特色,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有偿招生人员坐牢吗
法律分析:有偿招生人员可能会坐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各学校要坚决落实以下几种招生行为:1、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2、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3、特别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若存在上述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会坐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 职业院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依法给予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与生源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违规给予相应费用的;
(三)按招生人数违规向生源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的;
有偿招生法律怎么处罚
有偿招生最高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根据《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初级中学或其他等生源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有关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推荐、**生源获取经济利益的。
(二)与招生中职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三)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推荐、组织生源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四)向招生中职学校收取“入场费”“生源回扣”等费用的。
(五)欺骗、恐吓、误导、替代或强迫学生填报志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六)接受招生中职学校、招生中介机构提供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参加其组织付款的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的。
(七)有偿提供、*生源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有偿提供生源的行为。
第九条 中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教职员工出现本办法第五条、初级中学或其他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违规情形的:
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所在学校及相关部门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对其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作为师德师风失信人员录入江西省师德师风信用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地区:
2019年湖南省完善“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统一权威发布全省中职招生信息和省市两级举报*。
湖南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对中职学校违法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市州教育、人社部门给予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内容参考 华声在线-湖南出台专项整治方案 中职学校违规招生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以上内容参考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赣教规字〔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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