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广西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6]11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区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制定2020年高职单招考试招生简章。
学院名称: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211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路2号
已参加我区2020年普通高考报名且符合高考报名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普通高考统考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条件的考生。
2020年单独招生专业、人数和学费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物价部门审批、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信息为准。
(一)申报时间
3月-4月
(二)网上申请方法
方法一:用电脑直接登陆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官网进行申报
方法二:登录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通过“报考通道”栏进入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报名网站填写申报信息。
方法三:通过智能手机登录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官网填写申报信息。
方法四:微信关注“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招生专栏—考生申报”
温馨提醒:单独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请考生务必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
(三)免费优惠
★报考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单招考试的考生一律免收申报考试费。
(四)网上确认
考生网上提交申报信息,并点击确认。
(一)参加考试材料准备
考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时,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原件
(二)考生参加测试
1、测试内容: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
2、测试时间:2020年3月中旬开始(根据各考点申报情况在学院官网另行通知)-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测试地点: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或就读学校所在地考点-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020年5月6日10:00至8日17:00,考生登录广西招生考试院官网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投档录取时以网上填报的志愿为准,没有填报志愿的考生视为放弃参加高职单招资格。
(一)录取时间
5月11—15日(具体时间以广西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录取和录取原则
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直至录满招生计划为止。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同等条件下,依据考生获奖情况择优录取。
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不能满足,若考生填了“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至其他专业。若考生填了“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三)投档录取
广西招生考试院按顺序志愿投档原则,将填报了院校志愿且有成绩的考生进行投档,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依次进行第二、三、四志愿投档录取。
第四志愿投档结束后广西招生考试院汇总院校高职单招计划缺额情况,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并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于2020年5月18日10:00至19日10:00登录广西招生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
(四)录取名单公示
经广西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于2020年5月22-30日在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官网公示2020年单招录取名单。
(五)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公示10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说明
依据教育部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已被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或其他分类考试招生录取。
(七)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部分专业不招收色盲或谷丙转氨酶超过80以上(含80)且肝部弥漫性病变(脂肪肝除外)的考生。
(八)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同时也接受社会、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单独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教育厅文件规定,参加单招的考生获得正式录取后一律不予退档换录;获单招正式录取的考生如继续参加高考统考,其成绩不再作为录取到其他高校的依据。未获得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广西2020年普通高考及录取。
(一)办理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8000元;(符合当地贷款要求的学生方可享受)
(二)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需进行贫困生认定);
(四)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人均(需进行贫困生认定);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年人(需进行贫困生认定);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来校报到注册后,学院将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或零学费入学(来校后通过学院提供的勤工俭学岗位挣取学杂费)等优惠政策。
(七)学生获取奖学金都需参加评选,并符合国家、学校规定的要求。
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按时报到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在入校体检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录取体检标准的新生,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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