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第四条 国标代码:12349
第五条 校址:学校共有三个校区,分别为:阳宗海主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国土学院路1号);经开区校区(地址:云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牛路2号;武定校区(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正式备案设立的全日制国有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层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高职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九条 颁发证书: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副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审议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
第十一条 招生考试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监察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审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我院在各省的招生计划及专业均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专业介绍请通过我院官方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办法: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区、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录取时间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批次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考生须参加以下考试中的一类:一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二是参加云南省组织的中职学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招生考试;三是参加云南省高职单独招生考试。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时,我院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一)我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进行录取。
(二)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接收征集志愿(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非第一志愿);
(三)在同一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并按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进行录取。
(四)在同一投档批次,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二十条 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录取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挡分数(即专业分相同),则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岩矿分析与鉴定技术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者;智能控制技术专业不招肢残者;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女生身高要求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要求170cm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退档原则:分数最低者先退。
第二十五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名单将公布在学校网站上。
第二十六条 我院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云南国土
资源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教务处·招生考试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两周之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费:雕刻艺术设计(3年制):8000元/年·生;其它专业(3年制):5000元/年·生;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800--1200元/年·生;具体收费标准均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刊登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报》普高招生计划版或填报《志愿指南》上。
以下各项奖励与资助只适用于参加普通高等学院统一考试录取的考生,并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最新颁布的标准执行,平均每年约有40%的在校学生能获得奖励及资助。
第三十条 奖学金
1.获国家奖学金者,奖励8000元/年;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奖励5000元/年;
2.获省政府奖学金者,奖励6000元/年;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者,奖励4000元/年;
3.学校奖学金奖励比例占在院生数15%,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
4.学校国土励志奖学金,500元/年。资助名额为在校生人数的6%。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1.国家助学金:经审核,符合条件者,一等3800元/年·生,二等2800元/年·生;
2.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被我校录取,并经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各州市已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考生,三年制大专学生可享受8000元/年的补助,补助3年;五年制大专学生按中专补助标准补助前3年,5000元/年(国家已免学费的,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本人及家长到学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办理;
4.临时生活补助:与全省普通高校同等对待。
5.勤工助学:我院根据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原有的招生章程、简章与本章程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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