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依照国家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的当年度招生录取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招生方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学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考生投档实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所报专业无法满足者,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补录的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调剂到计划空缺专业。 第十一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二第考生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200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通过体检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不能录取。 第十三条往届生的录取按照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