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的总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政策和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提档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审核,择优录取。第十五条严格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第十六条按志愿先后顺序和调档线上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相结合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十七条填报我校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专业录取;未填报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不予录取。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在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照顾的考生。第十九条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第二十条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英语教育、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外语语种。第二十一条录取时原则上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录取原则及招生计划录取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第二十三条录取期间,学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如已填志愿但征求意见时又放弃就读我校的考生,可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