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录取原则:(一)普通专业录取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2、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3、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4、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5、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6、认可各省(市、区)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二)音体美专业录取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2、由我校组织音乐、美术类专业单独考试的山东、河北、江西、江苏、安徽、山西、福建等七省的考生,在符合各省招生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凡获得我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各专业前50%的招生计划按专业分排序录取,剩余50%招生计划按文化分加专业分的总分从高到低录取。3、其它各省(市、区)的音体美考生在符合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按术科统考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总和以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优异者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