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相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根据相关省、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控制。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 第十二条 如果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校接受后续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但专业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