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一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二条我校在16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改革的省(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10%以内。第十三条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顺序录取,同时综合考察德智体状况,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第十四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第十五条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进行录退。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第十六条我校各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学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各外语专业、翻译专业(英语方向)、对外汉语、新闻学、国际政治、金融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需加试英语口语。第十七条除部分外语专业实施提前招生时有特殊规定外,我校统一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