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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4日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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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 #高考# 导语】 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名称、代码、层次、类型、学习形式、地址与上级主管单位。

学校名称: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

英文名称:Hunan Softwar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3925

办学层次: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体,高职专科为补充。

办学类型: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校地址:

老校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路1号

新校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强路以东、湘江路以西。

上级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解决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并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专业要求

第五条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相关校领导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2021年学校6个本科专业,面向湖南省招生;22个专科专业(不含方向),面向全国6个省招生;详细招生计划请查阅学校2021年招生计划一览表或各省考试院印制的招生计划专辑。

第六条招生对象为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含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

第七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

第八条高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九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本校不作其它要求。

第五章录取规则及毕业证发放

第十条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要求实施。本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本科批次录取原则

1、普通类:学校面向湖南省普通类各专业录取,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规则,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则按照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分向低分投档。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2、艺术类:我校面向湖南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以湖南省统考成绩为准,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分别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湖南省本科批艺术类专业统一投档规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按照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分向低分排序投档。(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

第十二条专科批次录取原则

我校普通类专业按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考投档录取的政策规定进行录取。报考专科批次艺术类专业的湖南省考生,依据湖南省统一的投档排序规则进行投档。综合成绩参考湖南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的综合分折算方法。

第十三条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校在各生源省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填报学校的考生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线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毕业证发放: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已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一般不超过15天,未向学校请假,超过15天无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有关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学费的标准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见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网公告( )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招生工作咨询

第十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31-52317588;52317589

传真:0731-52317588

监督电话:0731-58567886

学校网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统招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2022年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建设于1958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公办全日制专科大学,学校共有7个系,45个专科招生专业,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章程(2022)”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章程(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10)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三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百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A档专业群立项建设单位。学院毗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镜泊湖AAAAA级国际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建校于1958年,前身是东北农学院牡丹江分院,系当时牡丹江地区唯一本科建制高等学校。学院占地12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5.02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15亿元,图书馆藏书80万册。学院设有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智慧农业系、食品药品工程系、动物科技系、机电工程系与人文艺术系七个系,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有各类社会急需的高职招生专业45个,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专业3个(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全日制在籍学生16516人。学院现有教职员工508人,其中副教授以上教师123人,双师素质教师303人,硕士、博士学位教师236人。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国家示范性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三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3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2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学院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黑龙江省省内,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数、语、外单科成绩顺序进行录取,黑龙江省之外省份,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

1、投档比例

按照各省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省份模拟投档情况,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学院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数量情况对各省、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专业志愿的调剂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院在生源所在地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依据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处理。

3、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院专业培养要求,考生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体检标准。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招生

1.招生计划:“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继续学习。

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农学(本科)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现代农业经济管理(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农林经济管理(本科)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畜牧兽医(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动物科学(本科)

2.考试录取。“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具体要求以每年“高本贯通”试点招生考试工作通知为准。

3.培养地点。“高本贯通”试点一般前三年在高职院校培养、后两年在本科院校培养。

4.学费标准。试点专业前3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2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8、6、4人间分别为600元、800元、1200元/年。黑龙江省学费为6000元/年;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山东省学费为4500元/年;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的考生学费为3500元/年。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奖助学金制度,按年发放,奖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对特困生实行援助政策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就业处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网址:/),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纪委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通讯地址: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邮政编码: 157041

纪检监察电话:0453-6402067

招生咨询电话:0453-6402363、6402419、6402875

招生网址:/

招生咨询邮箱:nyjjzjc@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22年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学 校招 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 工作 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 志愿 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学院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昌吉市延安北路342号分校区。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新疆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自治区优质高等职业学校”、“自治区开发建设新疆奖状”、“国家首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国十佳办学单位”、“国家护理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培训基地”、“教育部首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育单位”、“自治区 就业 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中国校园文化建设百佳示范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 理工 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院高职(专科)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及有关要求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当年下达2022年招生计划 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事业招生计划)为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 考试 院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专业目录 》。

第十四条: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户籍和来疆务工人员子女无新疆户籍,能参加 高考 说明户籍学籍符合报名条件普通高考考生、外省投放高职(专科)计划省份符合报名条件普通高考考生;(包含与新疆本科院校联合办学3+2五年制应用型本科和4+0本科符合报名条件普通高考考生)、单独招生考生(符合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取得准 考证 号的普通高中 毕业生 ,必须符合所报考院校招生条件。参加高职单招考试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录取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 毕业 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按照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规划处下达文件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考生的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助产专业,男生慎报,其它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成绩排序为: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列类选考 民族 语文文理科各专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5分(含25分)。

9、单独招生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10、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11、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予录取。

12、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 二级 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3)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4)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6)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学生 学费 、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发改委、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医学类专业3900元/年、学前教育类专业3800元/年、混合所有制专业6800元/年。

2、医学类委培定向招生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18年】42号文件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举办第二轮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3、“3+2”五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前3年按照昌吉州发改委和物价局批复给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执行,财务管理3000元/年、热能动力工程技术3300元/年、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3300元/年。后2年入学考试成绩合格,经本科院校录取后,按照联合办学的本科院校新疆工程学院昌吉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4、“4+0”四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和物价局批复、联合办学本科院校的收费标准执行(3500元/年)。

5、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800元/年·生(6人间)

6、教材费:由教材供应商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 励志 奖学金5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每年享受2000元-4500元不等的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 新生 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5、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8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元/年。

6、高职学生获各类资助比例达70%以上。

7、单项奖励:对在 学习 、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 体育 、 艺术 、各种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别给予重奖。

8、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保证任何一名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9、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以上,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有应征入伍的学生都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包括在校入伍和毕业入伍的。

第九章 毕业生待遇及入学须知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 证书 。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章 就业安置

第二十三条:就业安置

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学生可在新疆特变电工、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新疆蓝山屯河有限责任公司、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电力、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嘉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新疆中泰化学、天富热电、昌吉州各县市幼儿园、昌吉州人民医院、昌吉州中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等100多家知名企业就业,也可自主择业。

第十一章 新生报到

第二十四条:新生报到

当年高职(专科)录取新生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如果有特殊情况书面写请假条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或书面所有材料(并注明清楚)。

(一)新生如果当年去当兵,本人(或委托亲属及其他人)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到学院先报到,再到学院招生办和学籍科办理保 留学 籍手续,如果不履行手续,均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到时请带上高考录取通知书、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当兵入伍通知及其它相关证明)

(二)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或在当地要进行银行贷款、出现缴费困难等问题,本人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到学院先报到,再到学院学生处资助中心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如果不履行手续,均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到时请带上高考录取通知书、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银行贷款相关资料)

以上情况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新生,将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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