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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类型:

办学类型:工科

联系方式:

招生章程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6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 邮政编码:510650

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 邮政编码:510800

清远校区: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中宿路34号(广东省职业教育城) 邮政编号:511510

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集团办学):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迎龙路481号 邮政编号:510520

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集团办学):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18号 邮政编号:5106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一)本校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协同育人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对应本科高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具体合作本科院校及专业如下:

1.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与五邑大学的交通工程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

2.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

3.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网络工程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

4.汽车电子技术专业与岭南师范学院的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

5.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与肇庆学院车辆工程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

6.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

(二)本校与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中高职集团办学项目,学校中高职集团办学各项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开展。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的相关专业的招生计划指标仅限于对应的中职职校,不在我校其他校区间调整;对应中职职校的普高招生专业注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集团办学”或“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集团办学”,相关各项工作以省教育厅具体通知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如投档总分相同且无排位分,则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我校在海南省的录取原则按照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达到4.6及以上、无色盲和色弱、无癫痫、病理性晕厥病史,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国际游轮乘务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男身高低于170cm、女身高低于160cm、癫痫、病理性晕厥的考生慎重报考。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男身高低于170cm、女身高低于160cm、色盲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盲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600-1500元/生•学年,根据宿舍级别按实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颁发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按报到当天统计,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普通高考录取”招生考试类型考生,分数达到本类型的优秀评选比例范围,可获得新生奖学金。如出现总分同分,则按总分排位依次进行排序。

学校设有助学金,除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外,另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部分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同时,合作企业在学校设立了企业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以及奖学金设立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36028

传    真:020-37236028

电子邮箱:zsjyc@gdcp.cn

学校网址:http://www.gdcp.cn

招生网址: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丁老师

监督电话:020-87025345

传    真:020-87024651

电子邮箱:

信访工作联系人:温老师

电话:020-87024621

传真:020-87024651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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