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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

院校类型:

办学类型:师范

联系方式: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广西师范学院,英文名:“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部标代码为10603。学校有明秀、长岗、五合和武鸣四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五合校区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兴路3号,邮编:530299;武鸣校区:南宁市武鸣区南宁教育园区。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预科、专科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预科和专科招生工作领导。招生就业处负责处理普通本科、预科和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督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和我校实际编制招生生源计划,最终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八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录取中出现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时,在总计划不变前提下,适当调整相关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文件要求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及实施细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以高考文化总分(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同时以专业和术科总分)及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衡量依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

第十二条 提档办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对进档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录取。

文史类考生排序: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数学科成绩。

理工类考生排序: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语文科成绩。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按学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需按学年缴交学费,待修完所学课程后,按实际所修课程门次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1.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学生•学年;

2.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学生•学年;

3.艺术类专业。12000元/学生•学年。

4.职教师资类专业。文史类专业(不含外语类)6000元/学生•学年,理科类、外语类专业7000元/学生•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元/学生•学年;

5.旅游管理专业(中英合作办学)。前三学年学费30000元/学生•学年(含国外引进课程费用);第四学年不去英国学习的学生继续执行合作办学教学计划,学费标准不变;第四学年去英国学习的学生由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按海外留学生标准收费。

6.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台湾合作办学)。学费18000元/学生•学年。第三学年到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学费按18000元/学生•学年缴交,其他费用自理。

7.旅游管理 (为民航业培养) 专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政策及措施详见我校2019年招生简章。

第六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是广西师范学院。颁发的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盖广西师范学院印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盖广西师范学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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