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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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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类型:

联系方式: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云南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云南省招生委员会、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云南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国标代码:14620,填报志愿代码:5377。  

第四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安宁市昆畹中路23号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云南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业务接受云南省教育厅指导。  

第六条  证书颁发:学生学业期满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云南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大专毕业证书。  

第七条  云南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八条  学院位于云南省昆明安宁市昆畹中路23号,环境幽雅,交通便利。学院坚持品德铸魂,技能立身,特长添彩,作风塑形的人才培养体系,主动融入与服务国家战略,服务云南“三个定位”“八大产业”“五网建设”需要,构建以工科专业大类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专业大类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形成面向装备制造、生物与化工、电子信息等第二产业的工科专业为主体的办学格局。  

学院坚持“德育优先、开放办学、校企融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源,根据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不断优化专业结构、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按照工作过程导向、工学结合的理念,突出素质养成与能力训练两大特征,探索工学结合的多种实施途径,形成具有学院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学院注重素质教育的探索实践,将思想道德、人文艺术、心理健康、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将德育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融入各课程教学环节,通过品牌专业、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和精品育人理念,打造特色鲜明、省内领先、全国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提升内涵建设,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培养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生产建设和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掌握突出专业核心能力和较强专业延展能力及非专业通用能力,综合素质较全面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云南乃至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资格,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不需考生付费)。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云南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费以及教材费、杂费等各类代收费用。事业性收费标准已报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我院学生每学年收取学费5000元。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国家资助类,我院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每年评选一次,名额极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每年评选一次,名额较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国家助学金(一等3500元/生/年、二等2500元/生/年,每年评选一次,分两次发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档立卡户学生、城市低保学生和孤儿无条件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于入学前去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无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资助类,我院学生可享受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年,评选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办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生/年,评选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办理)。对云南省考入普通高校的“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其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由省财政给予每生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  

(以上奖助贷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与国家助学金兼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助类,我院学生可享受生活补助(学校将不定期给予部分经济困难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学费减免(学校对部分孤儿新生进行部分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经济困难学生可自愿申请到学院设有的部分勤工俭学岗位劳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助类,社会好心人士或热心单位可能会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入伍资助类,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医保,我院全日制学生可自愿参加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该保险与现行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比,具有报销起付标准低、报销比例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90%且上不设封顶线等特点。建档立卡户贫困大学生保费减免,具体金额以当年政策为准,在校医院、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全额纳入报销,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层就业资助,对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族聚居区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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