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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剑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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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然后坚持不懈的走下去,只要你能做到足够的坚持,你就一定能走到胜利的那一天。小编为同学们整理了2020年招生简章,供同学们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校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完全学分制”的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设计、制做学校年度招生简章。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与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5.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6.了解全国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7.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最终批复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为准,按照学校所在生源地的招生计划,以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考生总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九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二条学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考生。  

第十三条学校美术类专业,专业课使用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以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在文化课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遇专业课同分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如再遇文化课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理部门文件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省份按数、语、外、综合成绩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学校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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