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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消防投诉举报电话
消防投诉举报电话是96119。
96119是全国统一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由消防部门安排专人值守,消防部门接到市民的投诉举报后会针对其内容进行认真细致查证,严格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具体流程如下:
1、受理:接警员记录火灾隐患地点、细节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等,如举报三合一场所,还需提供 身份证 信息。三合一场所指的就是住宿与生产模誉、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
2、转办:根据火灾隐患地点,接警员将案件信息转至所属辖区防火大队,再由防火大队转至属地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民警,责任落实至个人旦首段。
3、实地核查:监督检查人员实地核查火灾隐患场所及问题,确认举报信息是否属实。如果举报信息属实后,监督检查人员会依法对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 进行处理。
4、整改:根据处理内容,街镇及相关单位在整改期内针对火灾隐患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联合执法。
5、结案: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整改结果,对案件进行查处结案,并反馈至96119举报投诉中心。
6、反馈:96119投诉中心会在火灾隐患举报芹蚂投诉案件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西安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哪里好
您好,中华消防网校为您解仔兆扮答。
目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已进行3次(2015年、2016年、2017年),但是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却迟迟未有消息。
摘录北京消防协会文章:“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属准入类,目前已开展了一级二年的全国统考,北京通过资格考试的有500多名。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审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开展。
您需要根据自身的基础及学习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网课/面授),费用不等。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专家推荐
消防专家—王欣
建筑防火专业工学学士,工商企业管理硕士,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原公安部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工程师。长期从事国际消防技术交流,建筑防火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参加过多项大型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现场勘查、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火灾事故技术调查。主编、参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等著作、教材9部,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等10余个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发表防火专业论文10余篇。
消防专家—白洁
建筑防火专业工学学士,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建筑防火专业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审核过北京国际贸易中心三期、北京银泰中心、北京华贸中心、北京财富中心、北京环球金融中心、中国石油大厦、人民大会堂改造、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北京电视中心等几百项国家及北京市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成员,发表建筑防火专业论文猜升20余篇。
消防专家—田锦林
发明人,博士,硕士生导师,原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国家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成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方案审核专家,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成员,公安部一等奖励津贴获得者,中国消防协会会员,云南省消防协会理事,参与编写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检查》、《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应用图解》、《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高级教材》、《云南省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教材》等书籍,参与制定5部国家和地方标准,拥有20余项专利,发表专业论文10余篇。
消防专家—邓伟锋
消防工程专业毕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建(构)筑物消防员考评员。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员教学8年,曾荣获念灶“2016北京市第四届职业技能大赛消防员项目组冠军”、“北京市技术能手”等荣誉,具有丰富的建筑消防设施实操教学经验。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修正)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自动灭火系统;
(三)消火栓系统;
(四)防烟排烟系统;
(五)消防供水设施;
(六)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七)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八)防火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挡烟垂壁、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
(九)灭火器;
(十)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等安全疏散设施;
(十一)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歼稿埋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建、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的敬稿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鼓励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自救逃生的消防设施、设备。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鼓励其他单位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第九条 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是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人,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建(构)筑物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产权人承担管理责任。第十条 同一建(构)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使用人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确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称统一管理单位)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人和统一管理单位确定之前,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建(构)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和指导。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人、使用人和其确定的责任人、受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应当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人和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明确管理人员及职责;
(二)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三)组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真实准确记录有关情况,存档备查;
(四)按照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
(五)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人和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并配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值守人员配备情况应当报送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备案。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值守人员不少于二人。
值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和操氏蚂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熟悉正确的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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