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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层次招生章程">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层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层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1318,英文校名为“Jiang xi Science & Technology Normal University”,江西省省属公办、全日制、师范类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招收留学生的资格。
第三条学校办学地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现有枫林、红角洲两个主校区。
第四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具有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学生的资格。
第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招生工作办公室”),挂 靠校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八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层次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培养方向
第九条学校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结合往年招生情况和当年招生政策规定,编制年度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教育实行职教师资、普教师资和应用型人才三位一体的分流培养模式。招生计划中标注“含职教师范方向”的,是指该专业设置了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的培养方向,录取该专业的学生,进校就读后,可根据个人志愿,选学“职教师资”培养方向,可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学校的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四章收费与学费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江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五章招生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学校年度招生专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对应的就读学区、收费标准、专业报考要求等信息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通过印发报考指南、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以及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随年度计划一道统一发布。
学校网址:
招生信息网: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形式主要有普通高考、少数民族预科、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学生等,在不同省份分别设置有提前批次、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高职(专科)等录取批次,各批次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
一、普通高考
(一)提档原则
执行生源省(区、市)的提档政策,认可生源省(区、市)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优惠和降分政策。
(二)专业录取原则
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平行志愿方式执行,即:先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档,再按各专业录取条件进行阅档以确定专业,不能确定专业的再进行一轮分档阅档,直至不能再次分配为止,多轮分档阅档后仍不确定专业的进行调剂或退档;过程中,每轮分档后确定各专业分数线作为下一轮分档成绩标准,阅档中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
(三)分数排队的依据
1.普通类: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队,总分相同时,生源省(区、市)分文理的,文史类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理工类以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不分文理的,按投档位序为依据比较。
2.体育类: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简称:专业统考)的省(区、市),不分文理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队,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3.艺术类:(1)本科层次:认可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简称:专业统考)的省(区、市),不分文理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队,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2)高职(专科)层次:不分文理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队,总分相同的,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二、少数民族预科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预科阶段考核合格后,学校按照《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专业安排实施方案》安排专业。
三、高水平运动员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当年制定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四、港澳台考生
港澳台招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当年制定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港澳台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及专业特点,对部分专业的录取还作了特别要求的,除遵循上述录取规则外,还须符合当年制定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部分专业录取要求》。
第七章招生体检
第十七条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在录取专业就读的,调整其专业;对不适于学校所有专业的,予以劝退并不予注册学籍。
第八章报到注册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其德智体综合情况进行复查,经核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一条在校期间经证实在招生考试、体检、录取等各个环节中存在舞弊或重大违纪行为者,学校将予以开除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九章资助、奖励
第二十二条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十章招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十公开”、“六不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校区地址分布:
枫林校区地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605号;
红角洲校区地址:南昌市红角洲学府大道589号。
第二十六条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通讯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红角洲学府大道589号邮编:330038;
联系电话(兼传真):0791-83835961;
电子邮箱:zs11318@163.com。
第二十七条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791-83805935;
电子邮箱:JXKJSFDXJW66@sohu.com。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程于2021年5月修订。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重庆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招生考试工作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2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校名为重庆大学,英文名称为Chongqing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为国有公办、全日制高水平研究型综合性大学,是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学校共有A、B、C、虎溪四个校区,A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B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C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31号,虎溪校区位于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南路55号。
第四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本科生院、学工部、 招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重庆大学招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本科招生工作中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九条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生类别和计划
第十条学校2022年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文理科(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高考改革省份的综合改革)、强基计划、艺术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体育教育、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港澳台侨联招、台湾学测生、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
第十一条除少数按专业招生的专业外,学校全面实施大类招生、大类培养、大类管理。新生入学后在相应的专业(类)进行大类培养,大类培养结束后根据大类分流原则,结合学生意愿和专业计划分流到具体的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在各省的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和学校预留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在调档和安排专业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含排序分即小数点部分,下同)为依据。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录取原则
(一)录取时,第一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顺序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靠前者优先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也相同者,按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安排;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与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商议同意后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非第一批投档(或顺序志愿的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本条上述规定,在未录满专业中进行专业安排。
(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其中:
1.按专业组投档的上海、北京、天津、海南、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湖北等省市的考生只能在同一个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
2.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属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若考生没有填报该专业志愿,将不会被调剂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该两专业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类)学习。
(三)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市(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湖北、河北、辽宁、重庆)考生的选考科目应符合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类)选科要求,学校录取按照生源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2022年艺术类各专业不组织校考,认可各省相应类别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专业成绩,报考我校相关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相应类别专业省级统考(或联考),并取得统考本科合格证。具体报名条件、录取原则等详见《重庆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普通学生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外国语言文学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因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和外籍教师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一条建筑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临床医学学制为五年,其他专业(类)学制四年。
第五章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二条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入学报到期间,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强基计划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须参加专业或特长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六条学校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学费采取预收制,年终按照专业学费和选修学分学费结算。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统一标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预定为:各专业(类)4500-6875元/年之间,待专业分流确定后,再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另外:设计学类、绘画专业11500元/年;舞蹈表演专业13225元/年;音乐表演、戏剧与影视学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5000元/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五年平均53000元/年,第五年在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学习期间,按辛辛那提大学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学生公寓每人每年1200元。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
第七章招生纪律
第二十九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人员在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在阳光高考平台和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特别申明,学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招生章程即时废止。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联系方式:
重庆大学主页
重庆大学微信公众号
cqdx19291012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箱
zhaosheng@cqu.edu.cn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
CQU_Admission1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
023-65102371
重庆大学招生监督电话与邮箱
023-65106714
cqujw@cqu.edu.cn(仅限投诉举报)
2022年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管、理、经、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北京市重点支持的公办全日制本科学院,学院现已开始面向全国招生,填报志愿时可以了解一下,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University,英文缩写BISTU。学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管、理、经、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北京市重点支持建设的全日制公办大学。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符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位管理规定》,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地址:小营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健翔桥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35号;清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拨子;新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太行路55号。原则上2022年入学的本科生中,机电工程学院、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自动化学院的学生在小营校区学习,其他学院的学生在新校区学习,学校将根据建设进度实际适时进行校区调整。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本科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计划分配: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2.学校招生类别有理工类、文史类和综合改革类,高考改革试点的省(直辖市)按其有关规定执行。电子信息类勤信实验班、计算机类勤信实验班相关专业实行大类招生。
3.对于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为100%,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级差。相同志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项,单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其他省份: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项,单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5.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由各省级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投档(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在调档和分配专业时均予以认可。
6.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按照学校向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送并公布的要求执行,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7.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8.学校在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的录取规则按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9.学校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学生预科合格结业后,转为本科生;面向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高中班招收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高中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的录取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录取规则按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翻译专业只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2.除翻译专业外,其它专业不限报考语种,但学校外语公共课教学目前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入校后外语公共课只能选择英语。
3.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
4.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对学生身体要求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5.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学费标准为:翻译专业5000元/年;其它专业为4200~4600元/年。每学年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新校区标准为900元,其他校区标准为650、750元。)如有变化,将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招生咨询与监督举报电话:
招生咨询电话:010-82426126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
邮政编码:100192
学校网址:
学校招生网址:
学校招生办微信公众号:bistuzs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 010-62844824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本校咨询工作人员提供的任何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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